辛亥革命为构建中华民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现代国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这个现代意义的中华民国,并不是辛亥革命只手构建起来的,而是一种源自古今中西交汇的历史合力共同构建起来的。无论是从现实的社会力量,还是从宪制的构造形式来看,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国家创制,皆表明它是由各种制宪力量氤氲汇合而形成的。所谓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应该是这种制宪合力的精神体现,而这之中,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王制的改良主义这份优良遗产,无疑也一并融入了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之中。
退位诏书具有政治与政治史的意义,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即便传统王朝政治的皇帝退位诏书也是如此,但这份《清帝逊位诏书》除了具有一般的政治与历史的意义外,还尤其具备宪法的价值意义。这里所说的宪法,当然不是指古典宪法或中国意义的礼制秩序,而是指现代宪法,即具有奠定现代中国立国之本的宪法。因为现代中国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是一家一姓之王朝,而是共和国,是人民之国家。现代之共和国的立国之本,不是枪杆子式的农民起义、军阀篡国,也不是传统上的奉天承运、祖先佑护,而是人民制宪建国,是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创制宪法而造就国家政权,因此,人民制宪的宪法无疑是立国之本。就中国来说,现代中国的构建,虽然经历革命,但革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肇始之际,革命作为动力因推动了这个国家的创建,甚至广泛发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作为资料因),但宪法却是形式因,唯有通过宪法,一个现代国家——中华民国才构建出来。既然我们说《清帝逊位诏书》以独特的方式参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的塑造,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光荣革命”,那么其必然就具有宪法的价值意义。
《清帝逊位诏书》不同于一般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这份逊位诏书(包括逊位诏书和3份优待条件,共计4份文件)全文不过1000余字,不像《临时约法》是通过临时参议院正式制定的,而是按照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程序下诏或颁布的。就其内容来看,它也大不同于一般的宪法,尤其是所谓的宪法律,完全没有关于国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机构职权定位、议会、政府、司法组织与运作等方面的内容,只是关涉退位缘由、政权传续、皇帝、皇室优待条件和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为什么本文仍然把这份逊位诏书视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呢?这又必须回到本文开篇明示以及随后讨论的《临时约法》两个宪法短板的问题,即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这两个根本性的宪法问题上来。我认为,这份诏书恰恰是在上述的“建国”与“新民”这两个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回应了现代中国之“立宪时刻”的宪法问题,并弥补了《临时约法》在上述问题上的相关缺陷或片面性,从而历史性地与《临时约法》体现的革命党人所开辟的革命主义的建国道路结合在一起,通过导入另外一条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的建国道路,以逊位牺牲的光荣方式,共同在肇始之际构建出一个现代中国——中华民国和现代人民——中华人民。此外,《清帝逊位诏书》还从另外一个维度昭示了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国族)如何处理基于传统政治转型的“天命流转”问题——即便一个现代性的人民共和国,其立国之根基除了“人民主权”之外,是否还有一个天命问题,以及对于中华民国来说,清帝逊位以其和平方式所促成的这个“天命流转”所具有的启示性宪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