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政府针对社会问题和原有的政策局限,一般会基于现实社会需求和政府利益的双重目的考量而确定政策目的和政策原则。基于此,政府寻找着力点和改进路径,制定具体的政策。所制定的政策将对特定的对象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社会组织管理政策也有如此特点。
随着社会问题明显增多,社会结构复杂多变,阶层群体冲突增加,社会状态活跃,开放,社会诉求不断提升,政府意识到自身面临机构臃肿、职能错位、财政负担过重的压力,面临着社会需求是否能有效满足的压力,这些压力也对中国的政治稳定性和政府自身合法性产生挑战,因此,政府基于社会利益达成和自我利益达成的双重目的,开始考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政策产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组织被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其中,特别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该决定为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
社会组织的生存及发展,既与其自身特质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其中政策环境尤其重要。跨国比较研究显示,各国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其外部环境的差异造成的。这是因为,相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外部环境对它的影响十分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