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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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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矛盾,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不仅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影响,也已成为整个社会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涌现。环境公益诉讼利用法律武器保护环境,一方面能够针对具体的环境问题进行事后救济,另一方面借助公益诉讼的过程以及法律的示范效应形成舆论导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形成压力,在破坏发生前进行预防。

近期发生的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即是一例。2014年4月10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当日17时出厂水苯含量、10日22时自流沟苯含量、11日2时自流沟苯含量均远超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事件造成兰州市西固区停水,全市自来水长达24小时不宜饮用,各类矿泉水、瓶装水、液体饮料遭到疯抢。据报道,从检测出污染到公布这一消息经过18个小时,这一时间段内居民已经饮用污染水源。4月14日,兰州5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起诉讼最终因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拒绝立案。

近几年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获得了巨大进步。实践中,不同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很多重大环境公共事件中,司法部门、环境主管单位、公益律师和环保组织等越来越频繁而迅速地介入。例如,近几年来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所在省也先后出台了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文件,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1年8月9日,渤海湾溢油事件持续近三个月后,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以个人名义向海南省高院、天津和青岛海事法院同时提出对康菲石油和中海油的环境公益诉讼;2011年9月27日,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作为共同原告,曲靖市环保局被列为第三人,共同起诉因铬渣污染而被媒体持续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于2011年10月19日在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除环境保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更大价值还在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推动公众参与,增强公民权利和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和落实也同时体现了该国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和法治的成熟程度。在国际上,尤其是多数发达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进展并非表面所显示得那么顺利,它面临着诸多困境,如立案难、高额取证费、判决难、执行难,从立案到审理等整个诉讼环节中政府和污染企业干扰的身影随时、随处可见。据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而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统计,这些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加,而环境公益诉讼量少之又少,彼此间形成巨大反差。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历经四次审议最终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专家据此断言,环境公益诉讼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时机。但是,我们可否乐观地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走势,它面临着怎样的困境?本文将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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