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宪法有着不解之缘,宪法对毛泽东而言也意义重大。早在20世纪20年代,毛泽东在湖南“省宪运动”中就曾倡导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省宪法。学者们通常认为,恰恰是毛泽东要求出台一部反映民意的省宪法,才使得他与同时代其他的革命人士,以及与以前的自己相区别开来,由此他完成了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变。青少年时期宪法思想的转化,不仅表征着毛泽东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世界观的诞生,而且在他以后的革命和建设生涯中,宪法、宪法性文件的拟定及其宪法思想始终都是毛泽东法治实践和法律思想中最丰富、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分。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他亲自领导和直接参与拟定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同时,他还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伟大开拓者和指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