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从此,中国进入了一个根本区别于以往任何时代的崭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时代的开始,税收的性质也从旧社会的阶级压迫工具变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里,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没有停下脚步,除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税制确立外,之后还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新中国的历次税制改革与以往的所有改革皆不可同日而语。之所以这样说,一是新中国建立前后的税收性质迥然不同;二是新中国建立前后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和目标取向也相去甚远。概括地说,新中国建立以来60多年的税制改革之路是不断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汲取的教训。
新中国建立后,饱尝旧中国苛捐杂税之苦的中国人民,在打破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世界、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昂首挺胸地迈入新社会后,自然要摒弃旧的赋税制度,建立起一套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税制体系。然而,建国伊始,一方面百业待兴、百废待举,国家需要大量资金用作军费、行政经费、救灾经费和国家经济恢复经费而不可中断;而另一方面,解放战争仍在继续,全国尚未完全解放,来不及一下子就将新的赋税制度体系建立起来。为了避免初期税收工作的停顿与混乱,根据党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指示,除某些极不合理的苛捐杂税及反动名目的税捐立即取消外,其余暂时沿用国民党时期的税法进行稽征。具体保留哪些税种和征收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紧锣密鼓地进行了新税制的创制工作。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共同纲领》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中国税制体系的使命,并指明了创建工作的原则和方向。时隔两个月后的1949年11月至12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就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精神和国家财政对全国统一税务的要求,详尽地讨论了建设全国统一的人民税政的各项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朱德、政务院副总理兼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朱德在讲话中指出:“各自为政的思想,自己地区不够花,就多征一点,把全国化成许多疆界,这是封建集团的办法。抗战期间由于敌人封锁,为了战胜敌人,各自想法是必要的,但现在已成过去了,各自为政的办法必须打破,全国的税种、税目、税率及一切税收法令,必须统一起来”,“新民主主义的税收工作,是经济建设很好的指导机关,因之,首先要健全调查统计工作,调查后便于征收,也便于计划经济,管理市场”。朱德的讲话,表明了国家尽快创建统一的新税制的决心,指明了新税制创制工作的路径和方法,有力地促进了新税制创制工作的进行。
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召开后一个多月,即1950年1月27日,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月30日通令实施。《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除了重申税政必须统一的要求、明确税收制度立法的权限、制定税务机构的组织体制及工作要求外,隆重地推出了新中国第一个税制体系。根据5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的现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由14个税种组成的新的复合税制: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等营业税及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1950年9月改称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另外单设农业税。同时对各个税种分别制定了具体政策、法规和征收办法: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的征收机构、征收原则、盐税税额、缉私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通令全国执行;1月27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并公布实施,重申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和关税保护政策,规定关税的6项基本原则,同时为保证海关业务的正常进行,准许在新海关税则未制定前,对旧税法经政务院修正后暂时沿用;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两个主要税法并在全国实施;同年3月,又公布了《公营企业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同年4月初,财政部命令试行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5种税的暂行条例草案;同年5月20日,财政部内部颁发房产税、地产税两个暂行条例;交易税各地根据政务院通令规定,执行单行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因暂缓开征而未颁布条例;农业税根据新老解放区农村不同的政治经济情况,老区继续沿用原征收办法,新区规定仍实行累进税制。与其同时,全国调配得力人员充实税务干部队伍,建立了统一健全的税务机构,并统一制定了会计、计划、统计、检查监督、稽征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新税制正式出台实施的当年,针对当时的经济形势变化和各地税务局在新税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又对城市税收和农业税做了一些调整。
城市税收。1950年5月下旬到6月上旬,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研究在公私兼顾、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调整税收的征收方法、原则、具体内容和修订税法、简化征收等问题。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此次会议邀请了全国各大城市私营工商业界代表参加,广泛听取了工商界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并在研究调整税收原则及具体内容等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工商业代表的意见。调整税收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二是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调整税收的主要内容是:①在税种上,对《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公布的14种税中的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停止开征,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一种。这样一来,工商税由原来的14种减并为11种。②在税目上,主要调整了货物税税目和印花税税目。其中货物税免征品目387个,合并减少品目391个,使货物税税目由1136个减少到358个,印花税由30个税目调减到25个税目。③在税率上,将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并将累进级数由14级增加到20级,使累进放缓,从而减轻了中小工商企业的负担;货物税降低了部分税目的税率;决定盐税自6月1日起减半征收,并对全国各区食盐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同时,对营业税、临时营业税等税率也作了调整。各地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贯彻,这项工作在当年9月基本完成。
农业税。1950年5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一九五○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对农业税制度进行了调整,其内容包括:①缩小征税范围,只向农业正产物征税,对农村副业和牧畜免税。②减轻农民负担,将正税负担率由原来的17%减为13%。③确定农业税征收标准为常年应产量,对农民努力耕作而超产部分不加税。④夏粮征收实行区别不同的阶级成分而规定不同的负担率的做法。
新税制调整后的翌年,即1951年,出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特殊需要,国家又在农村采取了适当调高农业税的措施。在城市,则通过采取开征契税、增加一些产品货物税和进出口税、开征棉纱统销税等办法增加财政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反对偷税漏税斗争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为此付出了不少心血。1951年4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专门对反对偷漏税问题研究提出了相应对策。按照党中央的部署,1951年底至1952年初,全国相继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斗争。前者的目的是整顿和纯洁国家党政机关,后者的重点是打击严重违法的投机资本家,反偷税漏税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当时为贯彻实施新税制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措施。
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中国人民上下齐心,攻坚克难,度过了财政经济严重窘迫的时期,不仅取得了抗美援朝战争的伟大胜利,而且迅速地恢复了曾经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其间,新中国的税收事业从初创到走向正轨,留下了一行闪亮的足迹。
新中国的新税制相对于以往的税制当然是一次大的改革,因之将其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税制改革亦无不可。但由于新税制是“改朝换代”后的崭新事物,故将此作为新中国税制的初创建立,更为妥帖一些。
以此为起点,60多年来,中国的税制还发生了如下五次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