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不仅关系千家万户、芸芸众生的衣食住行,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与衰,世道的治与乱。对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家庭和个人来说,终年都在与税收相伴而行。有人说“人生有两件事不能回避,一是死亡,二是纳税”,这话不仅不无道理,而且相当深刻。对国家社会来说,税收可以促进其发展,也可以破坏其发展,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既然税收与我们自身乃至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之间关系如此密切,那就应当对其有所了解——不仅要了解它的现在,更要了解它的过去,还要根据它的过去和现在去展望它的未来。
客观地讲,中国的税收历史与其他方面的历史一样,在其厚重的积淀中有值得肯定和传承的精华,也有需要批判和抛弃的糟粕。但无论是精华还是糟粕,都值得我们去研究辨析,从而有选择地吸收前人的优秀成果,为今天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制体系服务。有鉴于此,概括地说研究中国税史的作用和意义在于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税史是镜子,它可以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赋税制度体系提供借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说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纵观中国的赋税历史,自夏代产生以来,走过了上下4000年跌宕起伏、坎坷曲折的漫漫长路。其间,它曾经有过促成社会繁荣、百姓安康的光辉经历,比如汉朝的“文景之治”、隋初的国泰民安、唐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宋朝初期的工农业大发展、明朝洪武至宣德间的“百年之治”、清朝的“康乾盛世”,都与当时的统治者对赋税制度的正确选择密不可分;它也曾有过搅得国家动荡、民不聊生的昏暗经历,比如秦始皇的暴税亡国已经为世人尽知,历朝历代末期的天下大乱及其导致的政权覆灭,都与当时赋税的急敛暴征休戚相关。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现实有历史的影子。因为历史与现实有着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因而它对现实的作用和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深刻地认识过去,才能正确地认识现在,也才能科学地预见将来。中国赋税在历史上的光辉与昏暗两种经历就像正反两面镜子,这是弥足珍贵的两面镜子。有了这两面镜子的对照,我们在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制体系的过程中,就可以大大开阔认识税收事物本质的眼界,就可以大大提高做出正确决策的效率,就可以不走或者少走弯路,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
第二,税史是宝库,它能够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赋税制度体系这一系统工程提供丰富的原材料。中国上下4000多年的赋税历史,是整个中国历史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内容浩瀚纷呈:既涉及税收的思想和理念,又涉及税收的制度和管理;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既涉及政治形势,又涉及文化氛围;既涉及帝王将相,又涉及黎民百姓;既涉及权倾朝野的达官要员,又涉及怀才不遇的落魄文人。翻开历史的卷宗,赋税二字从不鲜见。畅游于中国赋税历史文化的汪洋大海中,就会发现它乃是一座为我们构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赋税制度这一系统工程所需要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在此宝库中,治税思想、计税原则、税收制度、征管方式等应有尽有。王绍飞在《中国赋税思想史》一书的序言中说:“现代人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前代人基本上都遇到了,现代人所探索的问题,前代人也大都进行了研究。”这话也许说得过了一点头,但也确实颇有道理。起码可以说,前人在赋税问题上的探索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甚至可以说,在前人遗留下来的税史宝库中,至今仍不乏可以直接取来“古为今用”的材料。
第三,税史是基石,它的厚重积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事业赖以立足、据以成长的基础。众所周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命题,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基于中国国情提出来的。中国上下5000年的历史是中国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亦即不能割断中国的历史。同样,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也不能割断中国上下4000多年的税收历史。也许有人会说,中国的税收历史博大精深、内容丰富这毋庸置疑,但这些东西为时已久,昔日的赋税措施、典章制度已进入历史博物馆,今天还能有什么作用呢?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类不断在以往历史的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的历史。新中国也是在旧中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之所以优于旧中国,就是在旧中国的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的结果。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事实上,历史也是根本不可能割断的,我们祖先的遗传基因已经和正在自觉不自觉地、直接间接地影响着我们这一代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基于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中国赋税历史的丰厚积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事业赖以立足和据以成长的基础。
以上所述,只是简单扼要地,甚至只是泛泛而言地谈及了研究税史的价值所在。实际上,通过认真研读中国税收历史所获得的收益,远比上述所言要丰厚得多,也有趣得多——这有待于读者去亲身体验之。
比如,当我们熟读中国税史之后,可以试着就中国税制的历史发展规律问题做一番探讨。
中国的税收制度自问世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地演变进化着,不出世界所有事物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之大例,中国税收制度的演变进化也有其规律可寻。条分缕析4000多年来中国税制演进的全部历史,能够发现其中存在着这样的规律——顺循着三条脉络,经历了四个节点,可分为五个阶段(简称为“三、四、五”规律)。
所谓三条脉络,是指税收制度在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中所顺循的三条途径。
其一,在税收对象上,由人头税向财产税演进。
其二,在税收形态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演进。
其三,在税收结构上,由农业税向工商税演进。
三条脉胳在历史上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世界上众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从古到今的发展进步,都是顺循这三条脉胳走过来的,中国也不例外。
对于实物税与货币税、农业税与工商税,人们的理解比较一致,但对于人头税与财产税则理解不尽一致。这里对人头税的理解是:凡是以人头为对象,无论穷富人人等征、户户均摊的税便是人头税;对财产税的理解是:凡是以土地财产、家庭个人财产以及人们从事工商业、服务业而获得的收益为对象,按照数额多少差别征收的税便是财产税。显然,这里所说的财产税是广义的税收对象概念,而非狭义的税种(或者是几个税种的归类并称)概念。单就税收对象而言,国家所有的征课不是财产税,便是人头税。这种理解是有历史根据的——唐朝后期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的计税原则就是基于将税收对象分成“人头”和“财产”两块而确立的。
历史上,中国税制演进的脚步在三条脉胳上留下了清晰的足迹,税制的所有变化都相应地引发了三条脉胳的变化。今天,三条脉络上的这些变化记录则成为我们划定中国税制演进过程之节点和阶段的重要依据。在三条脉络中,由人头税向财产税演进这一条脉络与时俱进的变化,最能彰显赋税制度由偏颇向合理、由落后向先进、由远古到现代的进步,这是由税收的原则及职能所决定的:不分贫富的人头税既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有悖于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贫富有别的财产税既符合上述税收原则,也顺应上述税收职能。
同时,土地制度的变化也是划分节点和阶段的重要依据。这是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田赋始终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税收,而田赋的性质是人头税还是财产税,要取决于土地制度是公有(或王有)还是私有。公田(或王田)的田赋属于地租,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不论何种地租,均非出自耕作者的财产,而是出自“打工仔”的人力,因此,对田赋的实际承担者来说,地租只能是人头税;私田属于私人财产,私田的田赋与私人财产直接挂钩,故而私田的田赋具有财产税性质。由此可见,人头税和财产税比重的变化与土地制度息息相关。
所谓四个节点,是指税收制度在历史上发生重大改变的四个时点(时段)。
(一)春秋战国时期,自公元前667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到公元前350年商鞅第二次变法之间一脉相承的各国改革。
此间各国先后出现的改革虽然延绵300多年,并且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但究其实质,所有的改革取向都是冲击井田制、催生私有制,其间的系列改革一脉相承,实际构成了一个土地渐次私有化的不可分割的全过程。改革的最终结果是:土地制度由夏、商、西周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蜕变为以私有为主;税收制度发生了从单一人头税、单一实物税、单一农业税向人头税与财产税并存、实物税与货币税并存、农业税与工商税并存的巨大改进。同时,此间确立了重农抑商的税收政策,私人工商业的发展自此而面临厄运。
(二)东汉末期,曹操在196年和204年先后施行屯田制和租调制。
这两项举措使得中国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土地制度上:曹操大规模的屯田改变了原来土地制度以私有为主的一元结构,作为公有的屯田土地和作为私有的自耕农土地同时大量存在,形成了土地制度公私并存的二元结构。
在税收对象上:主要的赋税是田租和户调。从田租看,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它人头税与财产税二者兼有;从户调看,一方面,由于户调是按照每户的家资多少分等征收,这使得户调具有了财产税成分,但另一方面,户调毕竟是按户征收,贫困人家亦难幸免,说明人头税的成分依然存在,故而户调也是人头税与财产税二者兼有。正是由于在田租和户调中,人头税与财产税兼而有之,故而难以分辨孰大孰小,这与以往人头税明显大于财产税的状况形成了迥异之别。
在税收形态上:当时天下大乱,严重阻滞了商品货币的流通,曹操选择了田租、户调均征收实物的做法,从而出现了实物税复古占大头的景况。
在税收结构上:此时工商税数量很少,农业税占绝对大头。然而,由于曹操没有继续采取抑制工商业发展的歧视性税收政策,使得工商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开始有所好转。
(三)755年安史之乱爆发至780年杨炎两税法出台。
安史之乱摧毁了租庸调制赖以存续的社会经济基础,杨炎两税法树立了古代中国税制演进的新的里程碑。
在税收对象上:两税法确立了“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计税原则,其中关于“租庸杂役悉省”的规定,废除了租庸调制度下以丁身计税的政策,改按土地和家庭资产计征赋税,标示着人头税开始被抛弃。
在税收形态上:两税法摈弃了以前农业赋税皆收实物的做法,改按“以货币计算和缴纳税额”,标示着实物税开始受冷落。
在税收结构上:两税法中明确规定对待工商业者要征收与农民负担相均等的税,体现了正视工商业的思想,标示着抑商观念开始遭否定。
在土地制度上:安史之乱以前500多年间的大部分时间中,土地制度一直是公私并存的二元结构;两税法后,土地制度改变为基本私有的一元结构。
(四)1840年至1949年间中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
其间中国的税收制度由以农业税为主体的古代税制蜕变升华为以工商业税为主体的近现代税制,前后差异更加显见,节点特征更加明晰。对此众所周知,无需赘言。
所谓五个阶段,乃是四个节点确定后自然而明的。
第一,公元前2070至公元前667年,主要是夏、商、西周时期。在此1400多年间,土地制度一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税收对象全部在人头。夏、商、西周的主体赋税分别是贡、助、彻,均为劳役地租或者实物地租,此外百姓们承担的徭役以及各地向王室的贡纳等赋税,均来自统治者对百姓按人头的摊派。显然,此间的税收对象与财产沾不上边。
税收形态全部是实物。无论是主体税种贡、助、彻之田获,还是各地上供给王室的山珍海味、土特产品,均为实物,徭役征发也没有输钱代役之说,甚至西周中后期才出现的少量工商税也是征收实物。
税收结构是农业税独大。三代中实行“工商食官”制度,手工业生产及商品流通的各种费用由官府统一支付,工商业的收益归王朝支配。当时,赋税不征工商业,而是“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虽然在西周的中后期有了工商税之征,但相对于农业税而言,可谓微乎其微。当时的人们对工商税的态度可以用“忽视”二字概括。
第二,公元前350年至196年,战国后期至东汉末,主要为秦汉时期。在此将近550年中,土地制度一直是以私有为主。
在税收对象上:秦汉虽然称田赋为田租,但由于农民有了土地财产,此间的田租不再是人头税性质的地租,而是财产税性质的农业税,而同时存在的算赋、口赋、更赋、户赋则仍然是人头税。那么,人头税和财产税相比,哪个占大头?这是可以通过算账来厘清的。汉朝的农户一般为5口之家拥有70亩土地,按当时的生产水平大约可产粮150石,以1/30的税率计算,须缴纳田租税粮5石,其间粮价平均为每石80钱,5石粮食折价400钱。田租中除粮食外,还有稿刍(饲草和禾秆)之征,70亩地所要缴纳的稿刍折价不到50钱。税粮和税稿刍两者折价合计不到450钱——这就是一个以种粮为生的农民一家每年所缴纳的财产税总额。那么,5口之家每年所要负担的人头税是多少呢?且不论算赋、口赋和户赋,单就更赋一项来计算,5口之家须缴纳更赋者平均有1.5人,每人每年须缴纳“过更”“践更”两赋2300钱,1.5人须缴纳3450钱。显而易见,农民一家仅更赋一项人头税额就已大大地超过了财产税总额。不过话要说回来,财产税的出现毕竟是个进步。
在税收形态上:这一阶段和上一阶段相比,货币税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工商税征收货币,而且连农业人口承担的赋税也大部分征收货币。
在税收结构上:这一阶段,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工商税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农业税独大的税收结构已经不再。但是,由于当时的统治者明显“歧视”工商业,采取了重征工商业的税收政策,造成了其间工商业的艰难处境。
第三,204年至755年,东汉末至安史之乱。主要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隋朝及唐朝前期。其间的土地制度,明显区别于其他任何时期。由于受到国家的干预,大部分时间、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均处于公私并存的状态,三国期间的吴国和蜀国在屯田上皆效仿曹魏,故其土地制度都是二元结构。北朝各国、隋朝及唐前期都实行了均田制,在国家授予农民的土地中,明确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可传后世,算私田;一部分人死交公,算公田。
在税收对象上:这一阶段和其他阶段也有着明显的差别,其田租和户调在大部分时间、大部分地区都具有人头税、财产税双重性质。上文已谈及在曹魏的田租、户调中具有人头税、财产税双重性质,吴国和蜀国则一如曹魏;北朝各国、隋朝及唐朝前期的土地制度都是公私并存,而其田租、户调均与土地挂钩,因之同样具有人头税、财产税双重性质。正因为在这一时期的田租与户调中,人头税、财产税二者搅和在一起,所以很难分清到底哪个比重大,哪个比重小。
在税收形态上:此阶段则出现了明显倒退,实物税比起货币税来又占了绝对大头。其间的田租和户调,征收的均为粮食、绵绢、布帛等实物,连隋唐的“输庸代役”缴纳的也是实物。就是说,这一阶段在占国家财政收入绝对大头的农业税中,已经见不到货币的影子了。
在税收结构上:此阶段的状况同样另类。西晋时存在关市之征。东晋和南朝工商税的征收已见规模。而在北朝各国,关市之税时征时停,尚无定制。统一天下的隋朝和唐朝前期这170多年期间,工商业则基本无税。总的看来,此间的工商业处境比较宽松。但这种宽松是来自统治者对工商业的重视吗?这没有任何历史依据。实际上,当时统治者“农本商末”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他们不可能认识到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意义,更不可能想象到有朝一日工商税会取代农业税而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头,他们内心瞧不起工商业及其税收,抱有明显的“轻视”态度。
第四,780年至1840年,唐朝后期到鸦片战争。主要是唐朝后期、五代十国、宋、元、明和清朝前期。在此1000多年间,中国的土地制度又与第三阶段的二元结构迥然不同,一直稳定地保持着基本私有的一元结构。
在税收对象上:对于两税法确立的“资产为宗”的计税原则,以后各代基本没有改变,整个趋势是财产税的比重越来越大,人头税的比重越来越小。及至清朝前期推行“摊丁入亩”制度后,财产税一统天下。
在税收形态上:其间实物税虽然一直存在着,但较之货币税已经变为次要角色。自两税法后,货币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明朝后期施行一条鞭法之后,更加凸显了货币税的主体地位。
在税收结构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抑商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淡。从北宋开始,农商兼重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成为主流意识。由此带来的是,工商业得以长足发展,工商税收得以快速增长,甚至数度赶上和超越农业税。如果用两个字来概括这一阶段人们对工商业及其税收的态度,当以“正视”为妥。
第五,1949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这65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税制的探索、生成和不断完善的阶段。这一阶段,土地制度从私有制变成社会主公有制。
在税收对象上:税出人头早成历史,所有税收出自财产。
在税收形态上:1985年,农业税因实行“实物抵交,货币结算”而全部货币化,实物税从此销声匿迹,货币税一统天下。
在税收结构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届时寿终正寝,中国的税收收入完全出自工商业,重视工商业成为全国上下各界人士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税制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持续不断的改革之后,展现出来的是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风采。
可能有人会说,从杨炎的两税法到鸦片战争之间,还发生过三次著名的变法,一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二是明朝后期张居正推广一条鞭法,三是清朝前期康熙帝创行摊丁入亩法,是否可以将它们也分别定为节点?
事实上皆没有这个必要。
先说王安石变法,其“方田均税法”“均输法”“募役法”“青苗法”“保马法”等改革举措,实质是赋税征管手段的改进,基本没有触及当时施行的两税法制度本身。
再说一条鞭法,它虽然相对两税法来说更加前进了一步,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除了它们都建立在土地私有这一共同基础上之外,在以下四点上也是一致的:第一,一条鞭法将赋、役、派合而为一;杨炎的两税法中也有“租庸杂役悉省”之规定。第二,一条鞭法后,绝大部分的农业赋税都实现了按照土地征收(尚有部分丁役银没有归入土地);两税法中规定有地税和户税,地税当然是全部按地征收,户税虽说按户征收,但要分等征收,而土地就是划分户等的重要依据,故此,户税也主要是按照土地征收。第三,一条鞭法规定赋税基本征收货币,这正是两税法后“以货币计算和缴纳税额”的进一步拓展。第四,一条鞭法和两税法都规定一视同仁地征收农业和工商业。
最后说摊丁入亩法,它实际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完善,两者前后一以贯之,更无实质差别。
综上所述,显而易见:节点和阶段不是以时间长短为依据划分的,而是以其(时点和时段)前后有无赋税制度的重大变化为标准来划分的。节点未必就是一个时点,也可以是一个时段。之所以称为节点,是因为在这个时点(或时段)的前与后,赋税制度的结构和实质均发生了迥异的变化;之所以称为阶段,是因为在此期间,赋税制度的结构和实质是大体不差、一脉相承的。并不是说阶段当中的赋税制度没有丝毫变化,变化是客观存在的,但变化多来自征管层面,即便有些政策上的变化,也只是微调而非大的结构和实质的变化。
需要指出:应当将“三条脉络、四个节点、五个阶段”看做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可分割。节点与阶段,互为前提而存在,此缺则彼亡;三条脉络将节点与阶段有序串联起来,形成中国税制演进的历史长河;而节点和阶段的存在和表现,又赋予三条脉络以跌宕起伏的动感,让人们感受到这条历史长河的流淌与曲折。如果大家认可从古到今中国税制存在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也可以将其想象成为一座正三棱柱状的五层丰碑。三条脉络就是这座丰碑的三条侧棱,分别立足于人头税、实物税、农业税三个基点,扶摇而上。五个阶段就是这座丰碑的五个层面,四个节点就是五个层面之间的分界。随着高度的变化,每一个层面、每一处分界均展现着不同的风光,三条侧棱也在各个阶段、各个节点闪耀着不同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