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场?市场是如何形成的?一直是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是区分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视野的试金石。虽然国内外经济学和社会学文献中有不少从宏观视角研究某些“大市场”形成过程的研究(比如对“欧盟”统一大市场和各个国家资本市场形成的研究),但从微观角度、通过民族志方法深入描述、剖析某一具体市场的形成、发展与转型机制的研究尚不多见。符平教授所著《次生庇护的交易模式、商业观与市场发展——惠镇石灰市场个案研究》就是这样一部“尚不多见”的从微观角度深入剖析市场形成机制和市场形成的社会逻辑的力作。该文从结构与文化互联的理论角度深入描述、分析了惠镇石灰市场的形成、发展和转型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揭开了“市场形成和转型过程”的黑匣子,对我们理解“什么是市场”、“市场是如何形成的”这两个经典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新的经验证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理论层面,作者运用“结构与文化互联”的视角,通过构建“次生庇护关系”和“商业观”两个核心概念,生动展现了兼具政商背景的强势提篮者的出现及新型商业观的产生对重塑交易模式、稳定市场秩序的作用,这与美国著名经济社会学家弗雷格斯坦(Fligstein,1996)通过分析美国一百多年来的商业史和企业史而提出的关于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政治-文化进路(political-cultural approach)颇有异曲同工之妙。政治-文化进路特别强调政治(权力结构)和文化(理性观、控制观)因素在市场产生、发展、稳定过程中的重要性,而符平提出的“结构与文化互联”的理论视角实际上也强调了政治(权力结构)和文化(理性观和控制观)因素在市场形成和转型中的重要性,因为“次生庇护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结构,而“商业观”究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理性观和控制观”。因此,尽管二者表述不同、核心概念各异,但都强调了结构和文化因素在市场秩序形成中的极端重要性,体现了中美社会学家基于各自国家经验在市场社会学领域进行理论综合的努力。
在经验和实践层面,惠镇石灰市场交易模式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和转型过程:我国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各种市场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发展、从混乱到有序的转型过程,但这一过程并非经济学家所声称的是一种自动、自发的过程,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政治社会过程。市场秩序形成的一般模式是,在经过初期无数中小市场参与者一段时间的“自由竞争”、混乱无序后,市场逐渐出现一些占优势地位的大玩家(major players),这些大玩家为了自身利益尽力稳定市场秩序,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其利益的市场结构,同时在市场相关各方的参与下形成一种符合主要玩家利益、与市场权力结构相适应的市场文化或商业观(弗雷格斯坦所谓的conception of control,此处并不单单指控制观,同时还囊括了更广泛的市场秩序观和理性观)。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出现了这种具主导优势的大玩家并形成了相应的市场文化,才能解决市场的两个根本问题——秩序和效率的问题。这也是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主张只有进行兼并重组(M&A)、行业整合(industry consolidation)才能规范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效率和竞争力的原因。总的来看,市场秩序的构建过程非常类似于政治秩序的构建过程,都需要主导玩家的出现及符合主导玩家利益的文化的支撑,这也是弗雷格斯坦主张采用政治-文化框架分析市场构建过程的现实原因。
但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不同市场中,市场主导玩家和相应的市场文化并不相同。第一种情况是在那种十分重要的、对国家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市场上,国家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导玩家。比如资本市场,从资本市场的创建、发展到转型,没有国家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但由于资本市场强势玩家太多、市场结构太复杂、交易关系太抽象,即使国家这样的最强势的玩家也很难稳定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中国资本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的混乱无序、欺诈横行及层出不穷的内部交易、公司丑闻、坐庄炒作就是明证。只有在进入21世纪后,随着政府监管的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完善以及新型重要玩家机构投资者的出现,资本市场才逐渐走上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之路。另外,有些市场一开始可能没那么重要,国家也没有怎么参与,但随着这些市场重要性的凸显,国家开始介入并主导了市场的组织和秩序的构建,比如浙江义乌的小商品商场。这种国家主导构建的市场秩序可被称为“市场构建的国家模式”(the state model)。
第二种是在长时间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市场玩家,主要是大公司玩家(corporate players),这种情况尤其在奉行自由市场制度的美国比较常见,一些主导性的大公司玩家不但整合了市场、稳定了秩序,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整个行业标准的制定。此种市场秩序的构建过程可被称为“市场构建的公司模式”(the firm model)。当然,这种公司模式的市场构建过程也离不开国家的参与,但秩序构建的主导者是大公司而不是国家。另外,这种公司模式也并非要否认权力在市场构建中的作用,但这种权力更多的是一种公司权力(corporate power),而不是国家权力(state power)。
该文案例为市场的产生、发展、稳定和转型提供了第三种模本。文中主导玩家提篮者的产生背景及其在构建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在中国社会诸多行业中具有普适性,可以说是一种介于“国家模式”和“公司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the hybrid model)或“准公司模式”(the quasi-firm model),因为这些提篮者的运作机制在与厂商的交易中还是比较市场化的,其功能也类似公司采购商在产品定价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但从提篮者的产生背景来看,他们并不是纯粹市场化的公司,其优势地位也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来,而是主要基于与其政商保护者的某种特殊关系。在我国很多行业、很多地区特别是基层社区,这种市场秩序建构的“混合模式”可能比“国家模式”和“公司模式”具有更广泛的应用性和更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该文通过描述、分析、解释惠镇石灰市场的产生、发展和转型,为市场构建类型学(typology)添加了一个新的模本,开启了“国家模式”和“公司模式”之外的“第三条道路”。
毫无疑问,在市场社会学领域,该文的选题、理论视角、经验材料和结论都具有相当的创新性和启发性,然而,从更广阔的学术视野来看,特别是要想使该研究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领域产生跨学科的影响力,以下两个重要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第一,该文案例中提篮者和厂商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次生庇护关系”还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长期客户关系”?该文的核心理论概念是“次生庇护关系”,并试图用个案材料证明这种关系对重塑交易模式、催生新型商业观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但从个案材料来看,提篮者和厂商的关系到底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次生庇护关系”还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长期客户关系”并不十分清晰、明确。对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而言,文中的专业提篮者实际上就是分销商(distributor)或批发商(wholesaler),即大规模从供应商(supplier)/厂商处采购,然后再转手卖给消费者或二级采购商。这种分销商相对于供应商/厂商的优势主导地位在全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中都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沃尔玛和苏宁电器,他们不但是分销商/批发商同时也是零售商,其大规模采购能力和遍布世界的销售终端使其拥有相对于供应商/厂商的绝对优势,就连很多世界著名制造商对它们也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能力,甚至整个行业都有可能被这些分销巨头重塑。比如,我国多个白色家电品牌海尔、美的、格力等都受困于沃尔玛和苏宁等分销巨头的价格压力,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整个行业都因不断袭来的价格压力而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这些分销商/批发商相对于供应商/厂商的优势地位主要是由其主导结构位置(dominant structural position)决定的:产业链上游的原料供应商/厂商和下游的零售商结构位置最优,附加值最高;而中间的制造商处于结构劣势,所产生的附加值也低。因此,很难说大型分销商/批发商(如提篮商)与供应商(如厂商)的关系是一种“庇护关系”。即使这些专业提篮者的优势地位是由于他们与政府部门和大的基建公司有特殊关系而形成的,从而使政府部门/大公司与提篮者的关系具有某种“庇护关系”的意涵(严格来讲,特殊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庇护关系),但在提篮者和厂商的关系上,“庇护”的味道并不强烈。基于上述事实,经济学家等批评者会质疑,提篮者相对于厂商的优势地位以及两者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是一种(次生)“庇护关系”,两者更具强势分销商/批发商相对于弱势供应商的一般结构特征。尽管提篮者和厂商在非交易领域有很多社会互动,但这种经济关系的社会化和情感化是中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都普遍存在的商业交往模式,特别是在工程或原料采购领域,层层转包、关系嵌入等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尽管提篮者和厂商之间存在长期关系和非交易领域的社会互动,但仍然很难把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销商/批发商(提篮者)和供应商(厂商)之间的关系笼统地界定为“次生庇护关系”。正像沃尔玛和苏宁电器这样的强势分销商/批发商也有其相对固定的长期稳定的供应商/厂商,他们与供应商/厂商之间的关系也因经常互相联系及举办活动而具有某种情感和社会特征,但也很难说沃尔玛和苏宁电器“庇护了”很多供应商/厂商。因此,如何进一步论证、澄清提篮者和厂商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次生庇护关系”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长期客户关系”,对提升文章理论解释框架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第二,什么是自由市场?结构嵌入和文化嵌入是阻碍还是助推了自由市场的运行?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诸多研究证明,交易链拉长、加入市场中介(market intermediaries,不是特殊意义上的经纪人/brokers)的一种重要功能是消除风险和不确定性。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在其名著《市场与科层等级制》中就提出,当市场风险太大或不确定性太多时,市场这种交易形式就不是最优的,交易成本太大,因此需要等级制的公司形式来减少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并稳定市场秩序。在符平教授的文章中,提篮商这种市场大玩家的出现,不但使交易行为变成重复博弈,增强了交易的稳定性,而且大大增加了双方的违约成本和欺诈代价,这种市场结构的变化从根本上重塑了交易模式和市场文化(商业观)。提篮者因其优势权威结构位置和信息优势而起到了减少风险、降低不确定性和稳定市场的作用,使先前因欺诈横行、风险高企而无法有效运转的市场重新顺畅运转起来,可以说起到了“造市者”(market-maker)的重要功能。
总之,从市场实践来看,面对面的、直接的厂商-消费者交易模式不但不一定最稳定,也不一定最有效率。现代社会市场中介的大量出现,不但稳定了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运行的效率,是现代市场体系构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甚至是市场发达与否的标志。再以沃尔玛为例,其在全球范围内强大的采购和分销能力不但有效地组织起了一个稳定的、世界范围内的大市场,也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远比美国无数的消费者和中国成千上万的厂商直接交易来得更稳定和高效。再者,直接的、面对面的厂商和消费者交易模式也不一定就更接近“自由”的市场形态,而有市场中介的交易模式并非就意味着不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市场交易链条的增加、各种结构和文化因素的嵌入反而是整个市场实现自由和有序的基本前提。
在传统观点看来,自由市场是相对于国家干预而言的,因此,自由市场通常是指那种免于国家干预尤其是国家武断干预(arbitrary state intervention)的市场。然而,该文案例中展现的虽没有国家干预但有结构和文化嵌入的市场还是自由市场吗?什么才是真正“自由的”市场?从该文案例看,结构和文化嵌入似乎有助于市场的有序运行,但结构和文化嵌入总会助推市场实践吗?在什么情况下结构和文化嵌入会阻碍市场的运转,结构和文化嵌入发挥正向或负向作用的条件和边界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回答既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市场本质的理解,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市场社会学的解释框架,提升社会学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