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制度的维持,常常是“那些欢迎它的人和那些不欢迎它的人之间斗争的结果”(DiMaggio,1988:11),这一简单的政治学智慧,涉及利益和权力在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具体到本书讨论的集体制度,可以将它看作国家和农民,以及农民和农民之间“斗争”的结果。共产主义国家是集体化的重要推动者和组织者,它在集体制度中的利益,大致可以归结为意识形态和现实经济需要两个方面。前者是与共产主义相关的一些理想目标,如集体主义精神、贫富分化的消除等(Schurman,1966),后者主要是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林毅夫、蔡舫、李周,1994)。当然,国家推动工业化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百姓的富足,只不过国强民富的逻辑必然在百姓富足和国家强盛之间造成一个时间差,甚至造成以(中短期)牺牲百姓富足为代价追求国家强盛的后果。个体家庭的温饱乃至发家致富,从来都是中国农民最基本也是最高利益所在。对此,早在1956年就领导浙江永嘉农民搞“包产到户”的县委书记李云河说得非常精辟,他这样写道,“地球上有两个磁场引力最大,第一个是地球磁场,家庭是人间第二大磁场”。在当时的官方文件描述里,农民的这种倾向通常被称为“小私有倾向”“小生产者倾向”。这样一来,国家和农民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分歧和对抗。譬如,围绕粮食收购分配的斗争一直是一个贯穿集体时代的主题(Oi,1989)。利益对抗加上权力不对等,正是Scott所描述的“日常生活中的反抗”滋生的土壤。也正因为如此,“弱者的武器”成为近年来中国研究中的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这些研究致力于凸显“弱者”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高王凌,2006;Zhou,1996),比之那些视农民为被动驯服者的作品,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由于过分专注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斗争,没有考虑到农民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斗争,一些本来可以向其他方向发展的解释都被遮掩了。譬如,在汪家村,合作社时期普遍发生的“瞒产私分”现象(第四章第四节),集体大田里的“偷懒”现象(第五章),虽然有农民与国家对抗的一面(对国家过度需索的一种抵抗),但是在更大程度上它们是农民内部彼此算计斗争的产物,与其将它们看作是“弱者的武器”,毋宁将它们视作“弱者”之间的策略性行为,因而是一种“弱者的工具”(Bianco,2001:267)。
汪家村故事的焦点,是农民在集体制度形成中扮演的角色,它对于农民之间的利益斗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如前所述,土地改革成功地摧毁了农村中的传统社会分层体制,原先占据重要地位的地主和富农沦落为政治上的“贱民”,其人数和影响力都已无足轻重。相反,原先处于社会底层的贫雇农不仅经济地位大大提升,而且获得了最高的政治地位,他们与中农一起,成为革命后农村社会中的主体。不过,与中农相比,在政治上占据相对优势的贫农,在经济上仍处于劣势。汪家村的故事显示,正是通过这种官方鼓励的“合作之路”,贫雇农轻松地将利益从中农那里转移过来,在很大程度上,集体化被贫雇农当成了一次和中农 “合伙平产”的机会,用当时的一个形象的说法是“贫雇农割中农的肉”。
从土改、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建立,究其实质,是一个穷富拉平的过程,一个在权力作用下的利益转移过程,但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却更像是一个连续性的“文化工作”。 我们在汪家村看到,农民之间的“斗争”,虽然出发点是利益,并与权力因素紧密结合,但是“斗争”的形式既不是纯粹的利益谈判(经济学意义上的“谈判”),也不是赤裸裸的权力压制,而与利益和权力看似无关的文化在这个过程中担负起主要的角色。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新的政治气候中,一套全新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通过各种渠道(工作队、学习班、批斗会)自上而下地灌输给农民。“剥削”“阶级”“集体”“合作”“社会主义”,所有这些都是农民基于既有的生活经验难以理解和接纳的观念,通常,它们被看作是共产主义国家培育“集体主义精神”、锻造“社会主义新人”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以这套话语的使用频率作为衡量标准的话,可以说这一计划非常成功;如果以农民是否“衷心认同”作为衡量标准,又可以说这一计划非常失败。譬如,美国学者Mosher于20世纪80年代初集体制度即将崩溃前夕在中国农村进行田野调查之后,这样宣称,“二十五年的集体生活,没有能够将农民改造为好的集体主义分子”,“正是在以无私为基础的制度中发现的这种根深蒂固的自私自利,消除了我从宣传中得来的社会主义正在形成的印象”(Mosher,1983:43、40)。这种成败的评估不是本书研究的任务,紧扣本书的主题,这里要强调的是,正是这样一套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连同革命后的一系列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事件(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使得农民既有的“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遭受冲击,并最终崩溃,代之而起的是过去处于边缘地位的“农民平均主义”。
Douglas(1986),Meyer and Rowan(1977),Meyer(1980)告诉我们,制度就是共享的观念、共享的思维。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更明确地将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青木昌彦,2001:4)。以此解读汪家村的故事,我们会发现,集体制度的实质既不是其纲领性文件《农业六十条》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也不是官方倡导的集体主义精神,而是“农民平均主义”。在此,首先需要对“共有信念”的意义做一个说明。青木昌彦指出,“共有信念”与政治意义上或意识形态意义上的“信念”完全不同,但他并没有明确讨论不同之处是什么。在日常用语以及Parsons的行动理论中,“信念”都有“衷心信服”的意思,是已经成为人格系统的内化的文化,“共有信念”则更加类似于民俗方法论的理解,它是那种不言而喻的背景知识(Garfinkel,1967:76),是一种与价值相区别的认知。如前所述,农民平均主义最初主要是由贫雇农发展出来的,主要服务于贫雇农的利益,它是如何可能成为集体制度下农民的“共有信念”的呢?很显然,对于这样一种漠视财产界限,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威胁的观念,中农不会欢迎,更不会“衷心信服”,但是农民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等农民无力挑战的意识形态招牌之下屡屡得逞的经验,使得它成为包括中农在内的所有农民都必须考虑的事实,它是农民行动之前的一种“预期”,同时也是行动之后的一个“说明”。
农民平均主义作为一种“共有信念”表现出来的力量,我们毋须从受益人那里寻找,即便在受害人身上,也体现得非常明显。譬如,第五章中谈到的“责任田收回”事件,辛苦劳作一个冬天的汪元顺,面对责任田上庄稼充公分配的损失,虽然愤懑,但并不难接受这一后果。他的说法是“望着吃亏没有办法”,这里面包含着对时局的理性研判,也包含着对这种事件发生的“见怪不怪”。
在我们对农民平均主义的描述中,农民运用文化的策略性色彩非常明显,但是,这种策略性也会因为文化因素自身的特性而受到限制。Elster(1989)指出,规范等文化性因素在被运用的时候,有一种要求前后一致的基本要求,否则就失去了效力。在某些状态下,行动者具有从“文化曲目库”(Swilder,1986)中选择某种规范的自由,并具备一定程度诠释规范的自由,但是一旦进入规范的轨迹,行动者就会受到限制。农民平均主义之于农民也是如此,个体农民家庭随着家庭人口周期的变动,经济地位也经常发生相应的变动(Selden,1993;恰亚诺夫,1996)。一个劳力少、孩子多的家庭,此一时可以因为坚持农民平均主义、弱化按劳分配原则而获取利益;彼一时当孩子长大、劳力充足的时候,该家庭虽然倾向于加大劳力分配的比重,但当别人也搬出那一套平均主义的说辞,他多半无力抵抗,不得不吞咽苦果。道理很简单,借用韦伯的一个比喻,文化规范不是可以随意叫停的出租车,任由乘客上下(Elster,1989)。
集体制度(人民公社)是中国共产党控制和改造农村的一项重要机制,经常被看作是共产党对农村社会的一个纯粹强加物。20世纪5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公社化运动,并没有遭遇任何经典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的抵抗,一帆风顺的情况迥异于20世纪30年代苏联血腥的集体化。如果由此将农民视作完全被动的接受者,就会忽略他们在这一制度形成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农民基于自己的文化意义和经验去理解制度,有意识地、富有意义地建构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建构这套制度本身。
本书以作者在安徽南部一个自然村——汪家村前后长达10年的田野调查为基础,讲述了一个集体制度如何形成的故事。全书以社会分化为主线,描述革命前社会分化的一般秩序,其特征包括强烈的个体责任观、清晰的财产界限和明显的等级现象,着力叙述革命后这一秩序如何崩溃,农民平均主义如何兴起。土改是这一故事的开端,它分别摧毁和削弱了地主和富农的经济优势,提升了贫雇农的经济地位;合作化是这一故事的延续,它逐渐削弱了土改时期没有受到触动的广大中农相对于贫雇农的经济优势,也摧毁了富农的优势;公社化是这一故事的高潮,它进一步荡平了中农和贫雇农之间在家底上的差别。这一穷富拉平的过程,并没有太多的奥秘,无非是利益从地主、富农和中农逐渐向贫雇农转移。但是,实现这一利益转移的,不是传统时期非正常状态下劫富济贫的暴力手段,而是一套有着明确意识形态指导、由强大的国家政权推动的制度行为,农民被裹挟其中,却又推波助澜。本书试图阐述这样一个认识:集体制度虽然由共产党国家推动和组织,带有很大的强迫性,但是农民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接受者,他们被裹挟到集体化的大潮中,以自己的方式、沿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向推波助澜,甚至在可能的范围内调整和改变了潮流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