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选举制度在港英政府时期就已开启。由于英方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未经双方协商,单方加快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导致原本设定“直通车”方案,即港英时期的议员完全过渡到特区时期的原定计划被迫放弃。特区成立初期,设立临时立法会行使代议职能。可以说,香港的选举在1997年前后出现了较大的分野。在港英时期,选举的法律依据来自英国的授权,是依据《英王制诰》等文件而制定的。回归以后,选举的法律依据来源于《香港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香港选举的宪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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