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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与精神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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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高兴跟大家分享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热门的话题,关于孝的话题。父母跟子女之间共处的关系大致有两种:第一,西方是一种单代的传递式,因此,西方人18岁以后,大致就要自己生活;第二,我们中国人不是这样的,我们是互补式的,就是我们抚养子女,子女长大之后要赡养父母,这是一个反向的关系。当你有了自己的工作,成立了自己的家庭,我们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出现一些张力。

我想问在座的同学一个问题:你们平均多长时间给父母打一个电话?刚才有的同学回答说一个星期一次,女同学可能会频繁一点,男同学可能会少一点。同学们给爸爸妈妈打电话,这也是孝顺的一种表现。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从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传统文化一直是处于一个负面的地位,打倒儒家店,废除古文实行白话文,废除繁体字实行简写文字等等,这些做法都是把传统的文化放在一个负面的位置。当然,这两年有所好转,国学有复苏的迹象。从清朝的灭亡一直到民国,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如果要找出一个在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之下都连续的传统,我觉得“孝”就是这样一个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我刚刚问大家一个星期给父母打多少次电话,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现在法律要求你要多打几个电话。现在有一个问题是:不给家里打电话违不违法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中国现在有很多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都要跟法律打交道。比如,当你每天睁开眼睛打开水龙头的时候,你就在跟法律打交道,因为你使用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水,你们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这就是法律。我们现在社会面临一个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重,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作为经济要素也参与流通,很多人离开自己的老家外出求学或工作,这样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就出现了很多“空巢老人”。2013年7月1日,国家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面有一条规定是子女要定期回家看望父母。当我们看到这个规定的时候,我们要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会关注这个事情?给父母打个电话也好,或者要不要回家过年,这些在我们看来都是小事情,但是法律现在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呢?第二个问题是法律做这个规定以后,能不能实现它的目标?这个问题就涉及法律做出这样规定的目标究竟是什么?

我们今天的讲座就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怎么规定的?其中有一条这样写到:“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还有一条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2013年7月在江苏无锡发生这样一个案件。一个老太太有一对儿女,有两套房子,她把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当初在分房子的时候她要求和女儿一起住,不久以后双方发生矛盾,老人继而离开了女儿家,去了儿子家。自从离开女儿家后,女儿就一直没有看望她,没有理她,老太太很生气,和女儿的关系达到冰点。于是,老太太就到法院去起诉她。法院最后判定女儿承担老人的医疗费,还要求女儿看望她,至少每两个月要去看望问候她一次。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以后第一个审理案件。其实,法律只是对社会现象一个很迟钝的反应,在社会发展以后,法律才会有一个反应。这种事情不是在今年法律修改以后才出现的,我们能看到更早的案件。2007年有一个案例和刚才讲的这个案例非常类似,我们关心的是2007年还没有出台实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那么,当时的法院是怎么处理这种事情的呢?当时,法院进行了庭外调解(调解和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果是要求五个子女轮流到母亲家中照顾老人,每个人照顾一个月,如果不能做到的话,每人每月给予600元,这笔钱可以用来请人代为照顾母亲。这个判决和上面的判决不一样的地方在于:2007年的这个案例的调解结果是允许你用钱请人来代替你照顾母亲。大家想一想这意味着什么?接下来我们看第三个案件同样发生在2007年。和前面两个案件不同,这个案件特殊在:这个老太太每个月收入比她儿子高,她年纪比较大,有八十多岁,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她每个月有五六千元的退休金。她儿子是下岗工人,两口子的收入不到两千块。案件中的儿子也六十多岁了,因为他没有去看望母亲,所以母亲起诉到法院。法院考虑到母亲的收入比儿子夫妻都高,而且儿子还要养一个小孩,因此,法院要求老人不能向儿子索要生活费。老太太答应了,但是她要求儿子每个周四都要去看她,而且每次要4个小时。法院认为太苛刻了,改为每周两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这个案例跟第一个案例的判决一样,完全没有涉及钱,这种判决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精神赡养”。什么叫做精神赡养呢?包括定期看望老人,关心老人的生活。那么,这个东西怎么会上升到一个法律问题呢?在我们的印象中,一般认为赡养父母,就是给父母赡养费就行了,如果父母生活有困难的时候,我们应该要帮助他们。

刚才给大家看的法律条文是2013年颁布的,但是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早有规定的。比如《婚姻法》就规定:子女要付给父母赡养费。刚才我在第二个案例中说了,如果我自己没有条件来照顾老人的时候,我可以给钱请人帮助照顾。另外,2013年以前也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它里面关于“子女赡养父母”这一方面的规定是:子女要对老人有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这样看来,以前的法律也有对精神上慰藉的规定,但为什么在2013年的时候还要对这个法律进一步修改呢?增加了“要定期看望老人”这样的内容。事情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有一个更早期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广州芳村,时间是2002年。这个案件是父亲起诉儿子,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这位父亲要求得更多,要求儿子给他打扫卫生、煮饭、洗衣服,同时要求儿子每个月打电话与自己谈心。老人当时跟妻子离婚了,跟儿子的关系很差,儿子根本不理他,于是,老人就起诉儿子。这个案例跟前面几个案例有类似性,但在2002年的时候,法院却把老人的起诉驳回了,不同意老人提出的打电话、谈心的要求。我们观察一下,就可以看到上面这四个案例法院处理的结果是有一个变化发展过程的。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法律会做出这样的修改?为什么在面对类似案件的时候,法院会有那么不同的裁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我们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现在老年人在经济上都没有很大的问题,他们不太需要子女在经济的照顾,而是需要精神上的关心。另外一个原因涉及国家层面,当社会上出现那么多老人的时候,这对国家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国家必须要找人帮忙解决,那找谁帮忙解决呢?正好我们国家有儿女要孝敬父母的传统,于是,国家便把看望问候老人这件事情从法律上进行规定。

对父母的孝包括“养”和“敬”两部分,“养”就是生活上的照料,“敬”是一种心理上对父母的态度。因此,你自己关心父母(直接给父母打电话)跟法律强制你关心父母(强制你给父母打电话)是完全不一样的。孝,有的人认为动物也会有,比如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有的人认为这是自然界的一种普遍的现象。其实世界这么大,并不是每一个地方都像我们中国这么强调孝这种德性的,有些地方甚至在人年老的时候,就会抛弃他们。比如,现在的人类学研究表明,过去爱斯基摩人就是这样的。爱斯基摩人在自己年纪大的时候,自己会主动或者会被别人带到偏远的地方去任其死亡。古代的日本也是这样的,一个人年纪大的时候会被送到山上去任其死亡。为什么这些地方不像中国一样那么强调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古代并不像我们今天有天气预报这些科技可以预测天象,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的。因此,老年人的经验对于农耕社会来讲就特别重要。但是,像过去的爱斯基摩人古代日本人这样靠游牧、捕鱼为生,他们那种生产方式必须是流动的,老年人的地位就没那么重要,甚至成为部落生存的包袱。

在中国传统的农耕社会中,老年人的经验使他们拥有比较重要的地位,那么,孝这种德性为什么在传统社会中越来越重?我想这跟我们传统的统治又有关系。中国传统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个过程是连续的——从我自身为起点开始,先修身、然后齐家、然后治国、然后平天下。如果最开始对老人的重视,对孝的重视是和我们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有关系的话,那么,后来这种重视就跟政治挂起钩来了。有一句话叫:“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显然,孝是有一个过程的。《孝经》里面更明显,它说:“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这里强调事父与事君是相同的,在我看来,“孝”是一个政治问题。当然,早期它不一定是一个政治问题,我们孔子那里,孝是一种情感,是一种道德要求,所以《论语》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只是这个问题,不仅仅有一个道德的面向,它也有政治的一面,因为前面有“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只不过它可能更加侧重于个人的情感。在传统社会中,孝不仅要表现为养我们的父母,它一定还要有一个态度上的要求。《孝经》讲:“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事亲,有一个态度上的要求——敬、乐、忧、哀、严。

接下来,我要讲的另一个问题是我们的传统社会是怎样来维持这个孝的?有一个很有名的故事,这个故事会有很多人引用。宰我是孔子的学生,这个学生孔子并不是特别喜欢,他向孔子问了一个三年之丧的问题。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父母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长辈去世以后,晚辈要守孝三年,这个礼制就出于《论语》这个典故,因为孔子讲我们三年才能免于父母之怀,所以,父母去世了,你要为父母守孝三年。我们知道守丧的时候是有一系列要求的,比如说不能结婚、不能奏乐,当官的要丁忧,回家守孝。于是,宰我就质疑孔子说,如果三年不习礼的话,这个礼就会变得陌生了,这样子也不好。孔子只说了一句话“你心安吗?”宰我居然毫不客气地说:我心安。孔子听了之后很生气,于是说:“如果你心安,那你就去做吧。”当宰我出去的时候,孔子就跟身边的弟子说宰我真的是一个不仁的人。如果说孝在传统社会中的重要位置是因为它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时它既包括养,也包括敬。那么,它是靠什么来执行的?在孔子那个时代,这是靠心安、靠自律来执行的。这就不能保证它是有效的,因为像宰我那样的人,这种自律就不能起作用。

孝在传统社会中主要是靠礼来维持的。法律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我们需要去遵守的,它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传统社会有另外一种规则——礼。从外延上看,礼所涵括的内容要比法律宽泛得多。我现在把礼讲成一种规则,这其实是一种简化,我认为礼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一种规则,它告诉我们怎么做,比如父母在我们小时候,就教我们见了长辈要打招呼,吃饭的时候不能说话,吃饭不能有声音等等。第二,礼是一种制度,北京有天坛、地坛,这就是一种祭祀的制度。第三,它还是一种价值观念。礼作为一种规则,也是一种行为。法律也是只管行为,不管思想。礼作为一种规则,它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那么,它是怎么帮助孝的实现?这就要通过习礼。我们中国人跟外国人有一个区别,外国人基本上都是用名字来称呼人的,小孩长大以后可以直呼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叔叔阿姨的名字,中国就不行。中国人认为,我们是生活在一种人伦关系之中,我们每个人并不是一个孤零零的个体,我们处于一种人伦社会关系网中。用费孝通的语言说,就是我们传统的社会像一颗石头扔到水里去,以个人为中心,一个石头扔到水里去的时候会形成一些同心圆,越中心的同心圆越深,然后慢慢地往外散去,越来越淡。我们传统社会的组织是以个人为中心而形成一种亲密的关系,圈子里面的人关系很密切,圈子之外的人关系很松散,是有亲疏关系的。过去在家族里面对长辈的称呼,是一个小孩必经的训练。当我称呼爷爷叔叔的时候,他们是长辈,地位比我高很多,当我称呼哥哥弟弟的时候,我们是平辈,那么,我们处理问题就会简单很多。不同的称呼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态度。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制社会,它历来很重视这一点。我们日常生活还有很多礼,这就需要我们从小不断习礼,最后使礼成为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这就像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情况。这时,礼虽然是一种外在的规范,但是它已经跟我的内心融为一体,成为我生命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在待人处事上面也会像《庄子》里面所讲的庖丁那样游刃有余,这是习礼的最高境界。古代是通过习礼来促进孝的实现的,来实现一种道德上的提高。礼虽然作为一种规范,它相对于我们的德性来讲,虽然也是外在的,但是它和法律相比较,毕竟不是那么强制的规范,如果有人不遵循礼仪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就需要法了。当礼实现不了的时候,法是怎么来保证实现呢?它规定了子孙对家长,对长辈要尽的一些绝对的义务。所谓绝对义务就是不能够改变,必须要这样做的,才是义务。另外,它又规定了一些制度化的安排。面对整个复杂的社会,法律把所有复杂的社会现象归结成两类:人身和财产。人身主要是限制你的自由,我们大家最熟悉的刑法方面的规定,服刑、关监狱,或者是死刑,死刑就是把你的生命剥夺了;另外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财产。传统的法律大致是通过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制度化的安排。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同样的行为,比如长辈打伤了晚辈,跟晚辈打伤长辈,判刑是不一样的。因为过去审判刑狱的时候必须先定下尊卑,然后再判断曲直,所以在这种时候,长辈相对于晚辈就有一种优势的地位。例如,以前的法律禁止寡妇再嫁。如果寡妇再嫁的话,那么,她所有的财产,包括她丈夫的财产,都要留给她的夫家。这个法律本来是为了限制寡妇再嫁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又促进了寡妇再嫁。因为很多寡妇丈夫的叔伯兄弟为了得到这笔财产,他们会逼这个寡妇出嫁。为了把这个寡妇赶出去,这些叔伯兄弟甚至会找个理由杀死寡妇的孩子。难道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吗?他们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会很轻,他们会有一些借口,比如会说这个寡妇的小孩(晚辈)对他(长辈)不敬,或者这个小孩先动手打了他,这样对他的判罚可能会很轻。中国古代的法律专门有几条来规定晚辈对长辈不敬的行为。第一个是子孙违反教令的情况,就是长辈说的话晚辈没有听。如果长辈生气的话,那是可以直接告到官府的,官府可以不进行任何审判,就以长辈所说的内容为准,所以,长辈(父母)的权威是绝对不可以动摇的。第二个是供养有缺,那就是不养父母了。另外,还有跟丧礼有关的,比如居丧生子、居丧嫁娶、居丧作乐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律法通过这些规定给父母树立一个绝对的权威——你不能不敬,不敢不敬。这就比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精神上的慰藉,比如经常看望,要严格很多。

除了人身以外,还有财产。对于财产方面的内容,主要表现就是在分家之前,所有的财物都是属于整个家族所共有的。老舍的《四世同堂》,里面四代人住在一起,因为他们没有分家,所以,每个人心里面都在打着小算盘。过去的法律是不允许子孙私下用财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父母、爷爷奶奶、长辈在的时候,你要花钱的时候必须向他们请示,你不能随便花的。你会看到很多人类学家所写的书,比如林耀华所写的《金翼》,它就描述福建这样一个家族的发展过程,基本上财产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划分的。此外,除了不能私下用财之外,子孙还不能别财异居。所谓别财异居就是分家。只要父母不同意的话就不能分家。甚至有法律严格要求,父母还健在的时候,就不能分家。那么,古代的律法通过对人身、财产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就把长辈放在一个主动和权威的位置。因此,在传统社会中,这个孝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它既需要礼来支撑,同时也需要法来支撑。

那么,传统社会的法对于孝的规定,跟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的精神赡养,子女要给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我们要看看它们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法律规定不跟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子女要定期去看望父母,子女要给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它的规定都是一种主动的“我要去做……”。广州芳村的那个案件中,它跟其他案件的不同在于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要求。当时,《南方都市报》就做过专门的讨论,也采访了这个法院的法官,这个法官就提出一点,他说这个老人要求他的孩子定期给他打电话、谈心、洗衣服、打扫卫生、做饭,法官说这个东西我很难执行。为什么执行不了?他说,假设他儿子不给他打电话,难道我能找法警押着他打电话吗?即使法警押着他打电话,电话拨通了,他不说话,难道我要逼迫他说话吗?有的人说你可以罚钱。假设他的儿子拿出钱来,拿这笔钱去请保姆来照顾他,如果是这样做的话,它就不叫敬了,也就违背了法律的本意——经常看望老人,或者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那么,现在的法律规定你主动去做一些行为,这和不允许你做一件行为是不同的。我们看传统社会,虽然孝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子女必须如何去敬父母,比如要定期去帮父母打扫卫生,它是从反面来进行规定——你不得干什么,这是用一个禁止的行为来强迫你去孝顺父母。我们知道强迫一个人不做什么往往比要求一个人去做什么要相对容易一点。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个人感觉,传统法律的规定比我们现在法律的规定更加高明一点,因为它这样规定是可以做到的,是很容易执行到的——我不是逼迫你去看望父母,我是通过人身和财产这两个方面来约束你,让你必须这样做。为什么我们现在法律不能按照传统法律那样去做?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条件变化了。过去子孙违反教令,长辈去告他,官府不需要审理就可以认定子孙的罪行。但是,这种做法不符合我们现在法院的开庭程序,任何一个案件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之前,这个人都是无罪的,因此,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可能这样规定的。另外,过去规定不能擅用私财,不能别财异居。但是,对现在的社会来讲,每个人到了18岁以后就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比如,如果在座的同学,你的父母现在不给你交学费,不给你生活费的话,那么,你是不能够到法院去起诉你父母的,你是必须要自己解决的。现在的法律强调的是一个独立的人格,当你年满18周岁,就是一个成年人,你就要对你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过去的法律所强调的是义务,义务是一种必须,是一种消极的东西,我们强调父慈子孝,父应该慈、子应该孝,这是说他应该要有这种义务的,你不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你就要受到处罚;现在法律的规定侧重的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我们现在人的权利观念很强。最后,就是社会变化了,我们现在已经不是农耕时代,每个人从出生到去世并不像过去一样基本固定在一个地方,今天社会流动性非常大,这也导致我们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尽管从效果上来看,传统的法律从反面来规定,会比现在的法律更高明一些,可是现在条件不具备了,我们就不能再做出像过去法律那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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