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的设立,是指知识产权担保关系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由于知识产权担保属于权利担保,需要通过登记才能产生公示效力。从比较法上看,在知识担保权设立与登记的关系上,存在合意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同模式。在登记体制上,也有中央登记制、地方登记制与混合登记制之分。登记效力模式和登记体制的差异对知识产权担保的设立成本和效率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谢黎伟: 谢黎伟 男,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94年毕业于贵州工业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3年在厦门大学攻读经济法硕士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至2011年在厦门大学攻读民商法博士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先后主持和参与多项课题,在《现代法学》、《法令月刊》(台湾)、《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等各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