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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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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大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针。其中“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在执政党的政治语汇中属于新概念和新命题。“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的内涵都包括“国家”,这两个提法是一回事、概念重叠,还是不同的范畴、概念?“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同在一个国境之内,它们是同一的或相互包含的概念,还是互有区别、相对独立和相互对应的实体?对此的许多解读,似乎还停留在旧的“法治国家”的范畴和观念上:譬如对于“法治社会”,理论界往往只是把它当作一个涵盖国家的大概念,与法治国家是同一的,要么将它包含于国家之中,社会是国家的社会,要么把它等同于法治国家,即人们讲法治社会,与讲法治国家是同义语。

其实,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的。单讲建设法治国家,而不问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搞不好有可能造成对国家权力神圣性的过度崇拜,走向国家至上主义,导致实质的“不法国家”、专制国家。20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德国魏玛共和国实行的就是实证主义或国家主义法制国,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只要是主权者(国家)制定的,不论其良恶,都是合法的,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至上的法制国为后来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专政开启了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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