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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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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是自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尤其是法学家)且至今尚难有定论的社会课题。对于有着几千年人治与专制传统,从未产生过现代法治观念的中国而言,研究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固然与依法治国的时代主旋律略显不和谐,且很可能为法治怀疑论者或人治主张者提供反对法治的口实和理论依据,然则那种过于迷信法律的功能,将法律视为能够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的观点,同样会给中国的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带来诸多危害。本文原旨在于主张法学界应以理性精神对待法律,对法律的本质应做深入分析和冷静思考,法律实践部门更应以科学的思维理解法律的功能,做到既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能,也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内在局限,既不因法律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否定法律的局限性,也不因法律存在诸多局限而否定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以期内彰法治,外防法律拜物教,真正实现文明社会的善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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