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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德性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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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作为德性的正义,我们通常将其视为一种个人品质,即使我们所设想的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存在某些(根本的)关涉,但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则直接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德性”,因而“作为德性的正义”是适用于个人还是适用于社会,实际上是模棱两可的。本文将反思和探讨这种歧义性(ambiguity),尽管本文主要关注的仍然是个人正义。

然而,个人正义的观念,就其所涉及的范畴而言似乎也是模糊不清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正义作为个人(以及社会)的首要德性,这意味着几乎所有伦理意义上的事务都应服膺于正义的观念(dikaosoune)。但就其现代用法而言,正义仅仅涉及部分个人道德。如果一个人说谎或疏于照顾他的孩子,那么我们对他的评价,更可能是其他,而不是不正义。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正义自然而然地指涉与财物或财产相关的道德问题。我们将偷窃或者未给予一个人其所应得视为不正义;而如果要在某一组织的成员之间分配益品(或负担或同时分配两者),某一分配者随意使用或依照无正当理由的标准来分配,那么他也会被视为不正义(在此,后一种情况显然已经涉及社会正义,或者说至少涉及组织的正义)。严格地说,作为个人德性的分配正义,(至少)集中体现于财物及其他分配品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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