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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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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学习服务体系最早出现在2007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之中,该提法也是北京市学习型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笔者为成员)集体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随后被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逐步接受和使用。

笔者认为,使用“终生”一词比“终身”更好。因为终生学习服务体系是国家与社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能够实现终生学习而提供的集“教育引导”“满足自我学习需求”“学校教育管理”“社会教育管理”为一体的服务体系。它是学习型社会的两大支柱之一,它主要是由终身教育体系、终生学习的管理与指导机构、终生学习服务的社会保障3部分组成。终生学习的管理与指导机构包括从国家层面到社区层面,各级政府设立的终身学习管理机构,学习与发展指导中心(部门)和学习内容与方法的辅导中心(部门);各级各类组织内部设立的终身学习活动的专、兼职管理机构。终生学习服务的社会保障包括鼓励和支持每个人学习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学习费用的投入;社区学习基地与设施设备;学习资料;校外兼职教师和学习指导人员队伍。

笔者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分类关系,基本认识是:教育活动是教育组织或教育者有预设方案的,或至少是教育者向学习者传播教育者所拥有的某些知识与经验。教育活动是主观在先、引导在先,是双主体的活动,是教育者外因对学习者内因的推动,是社会、学校、家庭或其他成员对成员施加影响或直接指导学习,其中有些教育内容是不容成员选择的或是强行灌输的(如法律和道德)。而学习活动既可以是有计划、有目的、有预设的,也可能是无意识、无目的、无计划和无预设的。学习活动可以是单主体的,学习的内容、形式则几乎是无限的。学习者涉及的领域和学习总量,远远大于教育的范围和供给量。人的一生中大部分的学习内容来源于社会的客观存在,并非是预先设计的。只有通过学习活动才有可能使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成为可能,终身教育仅仅是帮助人在发展中尽可能走一部分捷径,减少一些艰难与困惑。社会、学校、组织、家庭和各级政府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位成员的所有学习需求,只能是努力为成员的各种学习需求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条件,这种条件就包含了提供终身教育服务、提供学习条件、提供激励学习的政策、创建学习氛围,我们要建立的这种体系就是这种应称之为“终生学习服务”的体系。“终生学习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多主体的,包含了社会、政府、组织、学校、家庭。但由于教育实施的基本保障制度是靠国家和各级政府强行建立的,因此其中的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主体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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