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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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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密切相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50年根据联合国大会第95(2)号决议,编纂了纽伦堡七原则,并于1951年开始起草《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行法典草案》,这一草案于1996年正式获得通过。此后,在实体国际刑法方面,国际社会先后缔结了与惩治海盗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危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等国际罪行相关的公约。

在审判国际罪行的机构性安排方面,首先,20世纪90年代初期,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和第955号决议,分别设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特设法庭的实践实质性地扩展了国际刑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促进了国际刑事正义。其次,由国际体系和罪行发生地国的国内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参与的混合性质的法庭,例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和黎巴嫩特别法庭,先后对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暴行、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的人行使了管辖权。最后,在常设的机构性安排方面,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ICC)于2002年7月1日成立。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截至2015年底,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已经对9起情势中的23起案件发起了调查。

除了对前述国际罪行予以惩治之外,预防和打击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侵略罪的定义、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以及外国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等议题也是21世纪国际刑事法治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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