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的基础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般意义上讲,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或状态(宋钰,2003)。具体而言,“劳动安全”主要是指防止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害人体的急性事故,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为了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伤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企业必须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与之相应的是,所谓“劳动卫生”是指防止工作中各种有害的物理、生物、化学因素对身心的慢性损害,概言之,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在技术、设备、医疗卫生方面采取系统措施,成为企业维护职工劳动卫生的必要之举。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无论是安全事故,还是卫生问题,均发生在劳动生产过程之中,因此,发达工业国家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上都将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结合在一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劳动安全卫生从立法到管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劳动安全卫生已不再仅仅是维持生产经营的安全,而是趋于追求作业场所、环境的舒适和劳动者的体面劳动。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滑坡,特别是一些企业在改制后对劳动安全卫生的整体投入越来越少。以绵阳市为例,58户原国有企业中,有的安全管理机构被撤销、合并,人员越来越少。有一家企业原设安全生产处,有十来个人员,企业改制后安全管理划归生产质量处,只设安全科,仅有两个人。在经费投入上,过去国有企业都是按比例提取,现在采取实报实销,开支渠道不明确,费用锐减,致使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得不到按时培训。不少企业法人代表不知道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只是忙于抓生产销售,安全生产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得不到实施,企业的“三违”问题突出。1988年1月18日,发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18-222号飞机空难事故,10名机组人员和98名旅客全部遇难;1988年1月24日,发生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列车颠覆事故,死亡88人,重伤62人;2005年11月13日,吉化公司化工车间连续爆炸,松花江段80公里高污染带顺流而下,哈尔滨断水4天。
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伴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工人劳动安全与卫生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对此,我们必须追问,事件背后的体制性、结构性因素何在?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机制以及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责任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在职能错位和角色缺失的背景之下,企业工会在工人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方面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履行责任?它能否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随着市场转型和企业改制,它的功能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都是本章关注的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