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九七《艺文志》著录有“应槚《大明律释义》三十卷”。应槚(1494~1554),字子材,号警庵公。处州遂昌人,曾任湖广提学副使
应槚《大明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完成于嘉靖二十二年(1543),是明代的重要律注文献之一。在《释义》序中记述了他写作此书的经过,他说:“槚自丁亥备员法曹,幸无多事,而素性偏(褊)狭,不善应酬,乃得暇日,究心于律文,每有所得,随条附记,积久成帙,大率本之《疏议》、《直引》诸书而参之以己意而已。”丁亥年,即嘉靖六年(1527),他进士后的第二年。写作《释义》的时间较早,到刊刻成书,其间有16年之久。而且,他曾参予江南录囚多年,有丰富的监察、司法实践经验。旧稿经整理后,请人誊抄成书,刊刻印行。
今传有《释义》嘉靖二十八年(1549)李迁校正重刊本。今收在《续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中的,是上海图书馆所藏嘉靖三十一年的重刻本。
据应槚《释义》序所说,他撰写《大明律释义》一书,只是做点读律的笔记,来排遣公务之余的“暇日”时间,难道真是这样吗?笔者以为应槚撰《大明律释义》之动因有三,考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