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九七《艺文志》(以下简称《明志》)与历代史志的最大不同之点是它专记一代著述。
万历年间,焦竑曾修撰明史,辑有《经籍志》一卷,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偏览”,而且所记上承《隋书》卷三二《经籍志》,“赝书错列,徒滋伪舛”。所以,在《明志》的序言中作者突出强调了有别于《经籍志》的不同特点:“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加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其实,《明志》作者所说的270年各家著述,主要是依据了黄虞稷的《明史艺文志稿》。在康熙十八年(1679)明史馆开馆之初,开博学鸿词科,延揽天下名士,组织编写。黄虞稷由内阁学士徐元文推荐,主修《明志》,原因是黄虞稷已经在他父亲所编的《千顷斋藏书目录》的基础上编就了《千顷堂书目》三十二卷。黄氏进明史馆后,增广私家书藏,编成《明史艺文志稿》。但是,在明史馆重新开馆之后,总裁张廷玉则以王绪鸿《明史稿》(大半出于万斯同之手)为主,对《明史艺文志稿》中的材料横加增删,以成《明史艺文志》。
《明志》史部“刑法类”记载有明代法律书46部,凡509卷。
今读明代法律文献和有关书目类著作及公私藏书,对照《明志》所载,发现一些缺漏、失实的情况,特作考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