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步总是伴随着法制的进步。法制的发展水平已成为社会进步的一个鲜明标志。而法律制度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程度,则反映着一个国家法制的文明水准。新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始于1978年。中国执政党对其历史使命的再认识,给这个刚从十年动乱的磨难中挣脱出来的国家带来了蓬勃生机,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建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新中国无法典时代的终结。刑事法典走在法制重建的前列,决非偶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刑事法律所关注的正是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最基本的权利。通过将那些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刑法对公民权利特有的保护功能。这两部法典对公民权利的关注程度究竟如何?以《刑法》为例,与保障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规定达56条,是中国有史以来保护公民权利条款最多的一项法律。可是,当时谁也没有预料到,这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现在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新需求。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好事。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的可喜进步。但要使公民从这件好事中受益,就需要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尽快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