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所期待的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农人究竟在什么意义上需要公共权力?他们能够和应该对公共权力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通常热衷讨论的民主、自由、平等真的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有关系吗?他们对公共权力所持有的愿望和要求怎样才能转化为权利,而且是转化为能够诉诸于法庭的实在权利?还有,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变迁究竟以什么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引发了乡民权利的生长呢? 这些问题把笔者从对农人权利现状的记录和叙述拉回到对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理的思考。在这篇文章里,笔者想顺着这样的思考,先探索一种阐释公法权利生成的一般理论框架,然后对员怨苑愿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民公法权利生成的过程和条件作一个概括性的描述和解释。笔者希望这样的探讨无论是对于权利的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还是对于从权利角度重新理解近些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是认识中国走向法治的历程,都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