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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周雪光、冯仕政二文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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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文献众多,产生了许多堪称经典的作品。不过多数此类研究往往关注某一治理具象,例如,承包制如何导致“政府及厂商”的后果(Jean Oi,1992),税制改革如何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效(周飞舟,2006a;2006b),“经营城市”治理行为的分析(王霞,2011)。另外,多数此类研究都把研究背景放在改革开放这一时间空间下,企图从转型来解释今天的治理问题是如何发生的,例如渠敬东等人的研究提供了这一研究的典范(渠敬东,2009)。不过,这种理论企图背后似乎有一个默认的假设,即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治理没有今天的这些治理问题,而这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值得讨论的。例如,今天我们看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中央集权与向地方放权的纷争与计划经济下的“条块之争”其实是有同质性的。所谓“条”,体现的是以中央政府部委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集权方式;所谓“块”,体现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分权方式。事实上,在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治理中的“条块之争”没有间断过。正因为如此,研究国家治理问题,如果仅仅对某一治理具象做出研究,回答某一种治理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或者只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家治理做出研究,回答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是不够的。因为尽管这些研究能非常好地解释某一治理具象产生的原因,但是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同一时间内,各种看起来矛盾的治理问题会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例如,我们既可以看到诸如计划生育、汶川赈灾这样高度有效的治理行为,也可以看到许多政府在实现自己治理意愿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困难,甚至“分割”。例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建立高尔夫球场,但许多地方的高尔夫球场建设仍然未停止,1567430即使是征粮征税这一几千年来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当然之事,往往靠正式的制度也无法实现(孙立平、郭于华,2000)。而且这些治理问题会周期性地循环出现,堪称顽疾,为什么?要回答以上疑问,需要有更为宏观的视角和长时段的视野。

《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刊登的周雪光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周雪光,2011)和2011年第1期刊登的冯仕政的《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冯仕政,2011)两篇文章也是对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但我以为周雪光和冯仕政的文章都是试图超越治理具象和转型这一特定时空,站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立场上开展的研究。正如周雪光在文章中指出的,他们试图回答:“是不是有一个理论视角,一个大的思路,可以把这些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不同形式的现象和问题放在同一个分析框架里,探究它们之间的关联以及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他们的研究是极有特色的,但是也为后面的研究留下了许多可以再思考的空间。

任何国家治理都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所以在一个关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解释框架中,治理的有效性与治理的合法性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位置,并能够运用二者的关系去说明国家治理的逻辑和问题。笔者在后面的分析中,将尝试沿着这两个线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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