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肖申克的救赎》(The Shawshank Redemption)中有这样一段具有思想穿透力的经典台词:“监狱里的高墙实在是很有趣。刚入狱的时候,你痛恨它;慢慢地,你习惯了生活在其中;最终你会发现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这就是体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这里所谓的“体制化”,简单地说,意指人对特定事物逐步适应依赖并内化为自我生存方式的过程。其实,人的发展就是一段段体制化与反体制化交相作用的悖论性经历。在现实社会,被体制化的又何尝只是监狱的犯人!权力腐败这个当下我国最严峻的社会问题,是否也在呈现体制化特征?是否也正在成为一些群体或个人的生存方式呢?这是国家需要警惕的重大问题。新一届政府对腐败惩治的力度、广度、深度皆史无前例,赢得了积极的法治和社会效果。“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政策就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提出的,而且该思想已影响到最新的刑法修正。法律和刑事政策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当下强调“行贿与受贿要并重惩罚”是否符合法治理性?国家的反腐战略与(主要是惩治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是否有必要转型?本节将围绕这些问题,提出一己之见。
行文之前,以下问题特别说明:(1)文中所言的“严惩行贿”“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基本同义,出于表达习惯或需要,时常交互使用。(2)所谓“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大体可能存在两种含义:一是指立法对行贿、受贿采取同样的立场,刑罚配置不作区分;二是立法在对两者刑罚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同样严格的法律适用立场。换句话说,反对国家在刑事司法政策层面只强调严惩受贿,而对行贿实行宽宥处罚。提倡“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政策的学者,有的可能主张该政策应包括前者含义,但囿于我国立法的实际,主要意在后者。(3)本节主要在刑事政策的宏观层面一般性回答行贿与受贿究竟是并重惩罚还是区别对待的问题,笔者坚持传统“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政策,但并不否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严惩行贿或宽大受贿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