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云:“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行形,高下相倾倒,音声相合,前后相随。”权力的滥用导致贪腐犯罪的滋生。贪污贿赂问题,已经成为危害政府公信力、困扰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受贿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一大组成部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是当前我国的一大要务。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将罪名修订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7年《刑法修正案(七)》为弥补原有受贿犯罪规制范围的不足,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着墨较多,其中既涉及对原有罪名贪污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的修订,还增设了新罪名“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具体到受贿犯罪领域,包括对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刑罚的修订。到目前,我国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总的来说,受贿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类罪,贿赂范围问题、数额问题、共犯与罪数问题,以及主体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与认定问题,索贿的特征与形式问题以及离职后受贿的性质、受贿款的去向认定问题等等,给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鉴于受贿犯罪的复杂性,我们只是选取几个方面的疑难问题加以研究:一是贿赂范围的界定;二是受贿犯罪受贿数额起点以及情节因素的考量;三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