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13年开始债市反腐,随着调查的深入,金融服务领域的腐败行为开始展露并渐渐走进公众视野,其涉及数额之大、范围之广,令人震惊。2014年9月18日,因一起由银河证券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信托产品,警方以滥用职权罪和职务侵占罪刑拘银河证券固定总监代某;时隔一年,2015年9月22日,陈君(化名)、叶某、胡某、孙某、侯某等9人因债券市场腐败窝案被提起公诉。从庭审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这9位专业人员通过金融产品进行了职务侵占和利益输送的违法交易,牵扯到各类金融机构的各层员工。而为其打开职务侵占、利益输送之门的又是一款结构化理财产品——银行结构化金融产品。
在反腐的浪潮中,结构化金融产品多次出现,不可否认,由于法制环境不够完善、金融从业人员不够自律,结构化金融产品成为职务侵占、利益输送的便利工具。那么,从刑法学的角度,提供结构化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是否能够构成刑法上的行贿罪或者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接受投资机会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贿赂的范围是否能够扩大到投资机会?这都是当前亟待解答的问题,遗憾的是,目前刑法学界几乎还没有针对此问题的专门研究。在本节中,笔者将从一个案例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