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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立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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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4日,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55/61号决议提出,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一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后,从2002年2月开始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在维也纳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前后进行了7轮谈判,终于完成了公约的起草工作。2003年10月31日,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决定批准了该《公约》。《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且兼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一部国际法律文件。1577784《公约》关于腐败犯罪规定之全、调整范围之宽前所未有,将使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法律合作出现多方面的突破性进展。1577785

近年来,我国掀起反腐风暴,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犯罪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反腐败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能够为我国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提供重要参考。通过借鉴《公约》的具体规定,科学界定腐败犯罪的法律成果,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研究《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衔接问题,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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