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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球跨国商业贿赂规制制度化进程及其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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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称“跨国商业贿赂”1577910,是指一国(或独立司法地区)的公民或企业实体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实施贿赂的行为。其行为通常发生在受贿方所在地,行贿方通常(虽然并非总是)具有获取或保持商业机会的目的。跨国商业贿赂在世界范围内一度是一项享受税收抵扣政策的合法商业行为。从20世纪后半叶起,其合法性逐渐在全世界范围内遭到否定。现今,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跨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受到刑法谴责的犯罪行为。

本节所称“全球跨国商业贿赂规制制度化”,是指自1977年起至今,世界主要工业国家立法预防和禁止跨国商业贿赂的发展过程。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各国法律便各自将国民的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将国民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即本节所称“跨国商业贿赂”)规定为犯罪,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当代话题。1977年美国出台《反海外贿赂法》1577911,于人类历史上首次将本国国民和法人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犯罪化。在美国的敦促下,西方工业国家于1997年以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为平台,签订了《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OECD公约》)1577912,并在各自法律体系内将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至此,跨国商业贿赂规制从美国单边行动上升为一个国际法律事项。157791321世纪以来,OECD反贿赂工作小组先后吸收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六个国家加入公约,并与中国、印度等多个亚洲新兴经济实体保持密切联系,OECD跨国商业贿赂规制联合行动在全球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和《OECD公约》的成立,为西方法学界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首先,《反海外贿赂法》开创性地将国民在海外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了美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竞争的法律成本,一度被认为违反了法律应当保护国民利益的原则;同时《反海外贿赂法》打破了以受贿方规制为主、行贿方规制为辅的反腐败传统,注重行贿方的单边规制,使一起贿赂案件中,在受贿方逍遥法外的情况下,行贿方却遭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再则《反海外贿赂法》将刑法的触角延伸到了国民的境外行为,将法律适用的属人原则常规化,与国际习惯法的属地原则本位思想相冲突。因此,《反海外贿赂法》的合理性在美国从一开始便饱受争议。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利益等概念的深入人心和《OECD公约》的签订,美国对跨国商业贿赂的规制逐渐为主要发达国家所接受,西方学界的关注重心便开始向《OECD公约》防控跨国商业贿赂的实际效果转移,转而开始讨论规制跨国商业贿赂的技术性措施、区域合作、国际联合行动的“囚徒困境”“搭便车”等问题。

自1977年美国推出《反海外贿赂法》至今,跨国商业贿赂规制一直是西方国家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议题。然而在西方学界围绕着该话题项下各理论争点的学术论证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我国学者却并未参与该学术话题。即便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从立法的层面与国际标准接壤,学界似乎也更热衷于讨论修正案其他新增罪名,而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鲜有涉猎。1577914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规制跨国商业贿赂问题并非我国本土经济文化的产物,而是基于国际政治外交的“舶来品”,在我国缺乏天然的关注度;另一方面在于在“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基本格局之下,我国学术研究对西方议题向来参与度不高,国内学界对其讨论甚少便不足为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该问题上与西方的政策和思想认识上的壁垒自21世纪以来开始逐渐消融。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16条包含了要求各缔约国立法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内容。1577915中国作为对外贸易大国,自21世纪初年开始便是西方国家在该领域内积极争取的对象。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之迅速可谓举世罕见,出口产业所占据的全球份额更是从1998年的3%一举增长到了2014年的10.9%。1577916西方诸国通过我国参与的各个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贸组织、G20、世界银行组织等),频繁与中国政府磋商跨国商业贿赂规制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便和这一历史背景密切相关。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跨国商业贿赂的问题逐渐走进公众舆情。2008年美国和德国对西门子公司实施跨国商业贿赂的联合调查1577917以及2013年我国对英国的葛兰素史克公司在中国行贿问题的调查,1577918都一度在网络社交平台掀起轩然大波。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个人关注跨国商业贿赂的规制问题。随着跨国商业贿赂规制的问题逐渐从世界各国走向中国政府,再从官方走向民间,且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倡导建设的亚投行、“一带一路”都将涉及国际金融监管问题,我国在跨国商业贿赂规制问题上与主要工业国家深化合作乃大势所趋。

跨国商业贿赂规制作为一个新兴的反腐败话题和国际法话题,我国的实务工作者和学者都需要对其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一方面,我们需要弥补长达十余年的“信息鸿沟”,即应从立法实践层面对20世纪70年代至今全球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制化进程有一个知识性的掌握;另一方面,鉴于跨国商业贿赂规制问题自身丰富的理论容量,以及我国和西方学界在该问题上的“学术鸿沟”,我们还需要对西方在该领域内的学术研究成果及其理论空白有系统性的了解和客观的评析。

为此,本节拟对全球层面上跨国商业贿赂相关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的动态过程做一个系统的解析,并对西方学界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评议。技术上,本节将西方国家自《反海外贿赂法》出台至今的全制度化过程的历史背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研究——“前《反海外贿赂法》时期”(1977年前)、“美国单边行动时期”(1977~1997年)、“后公约时期”(1999年至今)。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这三个历史时期的分界点是《反海外贿赂法》和《OECD公约》这两个里程碑法律文件,其隔开的这三个历史时段酝酿了参与规制跨国商业贿赂的国家数量上的三次飞跃,而每一次飞跃都对应着相关国家实实在在的战略决策,因此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角度。与之相对应,本节第一部分研究“前《反海外贿赂法》时期”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分析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无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自主推出《反海外贿赂法》规制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行为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分析美国出台《反海外贿赂法》后到《OECD公约》建立之间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以探析20世纪90年代《OECD公约》产生的动态过程和美国所扮演的角色。第三部分分析21世纪初以后,即“后公约时期”《OECD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到外围国家的动态过程。第四部分在第一、二、三部分的论述之上揭示全球跨国商业贿赂规制法制化进程的原动力,认为相比国家主体的理性选择,历史的路径依赖能更好地从宏观层面解释跨国商业贿赂规制的制度化动态过程。从历史的视角看,不同政治力量在既定历史轨迹上出于自利性目的的博弈,可能产生利他性的决策结果,这是非历史的、静态的经济研究方法所无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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