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在其设立之时就存有争议,近年来一些恶性的嫖宿幼女案更在整个社会上引发了废除该罪的强烈呼声。主流意见是将嫖宿幼女重新并入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其实,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奸淫幼女中独立出来是正确的,但嫖宿幼女罪的定罪和处刑确有问题。在当前,嫖宿幼女无法也不能再归并于奸淫幼女。比较正确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另设强迫儿童卖淫罪,在处刑上可引入物理阉割,加强对强迫儿童卖淫罪的惩处。
家庭问题,家庭暴力,立法,司法实务
赵合俊: 赵合俊,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