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自称治学态度追求严谨的学者在面对这样一个普泛而抽象的论题时,会感到茫然无措,那么他就已经失掉了几分自信,尤其在宏大的形而上学话语模式经受了长期批判的今日,做这样抽象的讨论似乎不合时宜。面对这个很流行的题目,在查找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后发现,很多谈和谐社会及和谐观的论著常常缺乏系统性,尤其在谈到西方的思想时往往流于常识意义上的概念化或片面化,这说明我们对西方思想的了解还是比较肤浅的,为此,本文作者不揣浅薄,谨提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和思考。不过在谈论这个话题时也已经做好了限制性预设,笔者不完全接受或囿于西方自18世纪以来被奉为圭臬的所谓“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science,natural science)的范畴。因为这个概念只有在自然领域中才具有不可辩驳的有效性。笔者认同知识的多种谱系的看法。作为知识(knowledge),任何一种理性的(rational)、合理性的(reasonable)论述都有其提供对事物认识的意义,关于此,现代法国思想家福柯(Foucault)做出了令人信服的阐发。另外,西方主要是指欧洲。基于此,由于本文更多地着眼于积极的(positive)立论,而不是消极的批判或证明,难免会有武断之嫌,但希望抛砖引玉,就教于大方之家。
大凡谈一个问题,论述一个理论,先可以取两种态度,一个是实然的(to be as it is),描述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解释性的理论;另一个是应然的(ought to be),多为表达一种理想的价值状态。后一种只有对人这种理智性的存在者才有意义。人文科学偏重于这方面,所以在谈论和谐思想时,我们会认识到,没有哪个民族和文明不把建构一个美好的、和谐的社会作为他们的理想,中国儒家是这样,西方亦复如是。但关键是每个文明和思想体系是如何应对他们的问题和挑战,如何走向和谐之路的。基于此,笔者发现,西方文明的历史却是个充满了冲突的历史,也可以换个角度说,他们从来都没有回避也无法回避各种范围或层次的冲突,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到黑格尔的辩证法,都正视冲突对立,并在更高的层次上,在全体的意义上达到和谐统一。这个历史观问题在黑格尔那里是一个知识论或逻辑学问题,因为在他看来,历史和逻辑是一致的,这里隐含着一个什么问题呢?这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及个体性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普遍性不是实存的,它如何落实在现实的事例中呢?这三个关系是纵贯的问题,不是横开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横开的问题呢?就是群体和个体的关系。基于这个问题,我们就好理解了,为什么西方人从古希腊到中世纪都偏爱君主制。这个问题要着眼于普遍性的意义才能较好地理解。如果从今天现代社会或后工业社会的思维模式出发,我们就不会理解古人何以固执于实质性的正义。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更强调形式正义,而不认同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正义,平面的思维模式不容易接受纵贯的立体思维模式,而反对这种立体纵贯的思维却以消除等级观念为根据。但是,我们通过现代著名哲学家舍勒的哲学人类学得知,精神价值是一定要预设等级的。
这个和谐是善的,而历史的发展在黑格尔看来是人类理性的狡黯(cunning of reason),在善的实现过程中恰恰有恶的作用,而且全体的善把恶也包括进来了。这样我们发现西方思想突出了理性的内在张力,用现代著名学者牟宗三先生的话说就是理性的架构能力,善恶的问题则包含在牟先生的良知的自我坎陷中。这种理性的张力可以在卢梭的一句名言中得到充分体现,那就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他者们的主人,但却比它们更是奴隶”
笔者把西方和谐观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宇宙论的(cosmos)、社会的(society)和个人的(individual),而中心是社会。在思想史上,宇宙论往往和广义的人类学(关于人的学问)交织在一起。在这三个层次的和谐观中含有西方文化的三种基本形式,即自然的、超自然的和人本的,这些不同的和谐观是相对于西方文化的不同阶段的。实际上,用于西方和谐观的分析,可以简化为自然的和人本的两种。因为从自然和人的关系看,超自然也是一种自然,是圣神的自然。作为一种世界观,自然的就是科学的,就是自然科学的。但在论和谐观的时候,只有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才有意义。但本文不想谈文化模式意义上的和谐,笔者认为还是应该进一步理清社会这个环节,因为这个“社会”的概念太含糊。下文试图指出各个层次所包含的问题,就弄清楚了这个概念的意义。在社会这个层次上,借鉴美国学者维克多·李·伯克关于冲突理论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