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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构建和谐农村的体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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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多元的,即在一个社会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述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够得到适当的协调和基本的满足。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应被视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仍然存在着城乡收入的实际差距、城乡社会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实际差距、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的实际差距等不和谐、不公平的客观现实。公平是最重要的和谐因子,没有公平就达不到和谐。农民的社会保障尚滞后于现实需求,必然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国力日益增强,具备了一定的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条件。但目前将农民全部涵盖于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之内,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仍是任重道远的艰巨工程。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特别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建立健全北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构建新农村、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京郊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经数年不断探索、改进、完善,发展至今,逐渐形成了三大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卫生系统的农村合作医疗、民政系统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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