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仅仅将信用风险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的重点,而在《2004年巴塞尔协议》中则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在现实中,操作风险是多方面的,其类型和成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就金融机构而言,操作风险常常与信用风险的发生交织在一起,很难清晰地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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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