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为一个国际通行词,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是生活中的弱者。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大类。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体弱者、长期患病者、残障人士、孕妇、妇女,有些学者甚至还把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也列入其中。而社会性弱势群体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包括失业下岗人员、“体制外人”、进城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
如果说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于其自身生理上的脆弱性而使其陷入弱势境地的话,那么社会性弱势群体则往往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从表象上看,弱势群体陷入“弱势”境地的原因是他们个人能力的不足,而深层原因则是制度安排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学者孙立平也认为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能够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因此探讨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制度性成因,并提出有关制度改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成为本文探讨的主题。本文采用“社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来指称因制度安排不当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转型时期,即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社会转型,其实质就是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制度变迁从深层次讲是一个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因此它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格局的变化和调整,导致社会结构的重构,并最终导致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弱势群体的出现即是其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