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公务(包括司法)活动,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以保障任务的完成及办事的效率,此即本文所谓“时限”。它包括时长时限及时点时限。就适用范围而言,又可分为法定时限(通常适用于全国)、各级机构制定的时限(适用于本机构)、自己承诺的时限(适用于个人),实施时皆有规定的监督检查手段。违限者受一定的惩罚。因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者,可申请延期,即简牍所谓“假期”,但须经相关方批准。
法律,古籍研究,中国,文集
李均明: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