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清末巴县“健讼棍徒”何辉山与裁判式调解“凭团理剖”
在线阅读 收藏

在中国文献中,宋代以后,“健讼棍徒”是一类频繁出现的人物,何辉山正是其中一个典型。他在地域社会抬高自己的地位,利用国家制度来提起诉讼,以此建立并保全其财产。为了赢得诉讼,他有效利用了“职员”名号及“团练监正”的称号。他在诉讼中打败竞争对手,并以“万天宫首事”的身份延续他的成功。并控制那里的米市,以此攫取巨大利润,同时以团练身份及诉讼手段收回大量捐赠的呆账。为他人承包诉讼,即“包揽词讼”,在前近代的中国虽被禁止,但他反而能利用其“万天宫首事”的身份,受到公权力的庇护,公然收账。1866年,他建立了太平场,并向巴县知县提交一份“团规”草稿,借口称维护太平场的秩序。团规中规定民事诉讼在提交地方衙门之前,必须要听从“凭团理剖”。凭团理剖即由团练判断是非曲直。在当时的巴县,大部分正规的凭团理剖以调解仲裁的形式实施,但他们显然是在模仿裁判。何辉山计划在他的地界开辟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庭。据巴县档案可知,巴县知县删除了这条规定,并没有做出批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健讼棍徒”何辉山与知县之间就司法权产生的冲突。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