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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公司法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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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在建国后约100年的时间里从特许制走向了一般公司法,从视公司为人造之物转而承认它为自然实体,并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经历了各州“竞相降低门槛”所做的修改,终于完成了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这一演变是美国公司历史作用发生变化的产物。它不仅奠定了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基础,而且适应了现代大企业崛起和管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干预日益加强的今天仍然为美国公司的活动留下了十分广阔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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