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WTO规则在国内的生效和适用等操作性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这需要衡量两个层面的效力:其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直接援引WTO规则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二,司法裁判权,即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能否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两者相辅相成。熟悉和了解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陈爱蓓: 法学博士,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第三届江苏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发表各类论文、文章近百篇,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和经济法学。2017年1月一2018年1月,受中央统战部选送挂职担任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 主要论著包括《企业违法行为论》(2002年)、《人本主义与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塑》(2007年)、《司法妥协的正义与困境一一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2007年)、《平和司法的正义观》(2008年)、《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 2008年)、《刑事错案成因的法外考察一一兼谈影响刑事司法的若干诉讼文化因素》(2009年)、《司法的第三维度:社会学维度一一从法意与民意的纠结谈起》(2010年)、《财产权的道德意蕴》( 2010年)、《走进WTO时代—政策、法律的回应与创新》( 2011年)、《社会不平等与社会权利的保障一一兼谈我国收人分配法制对社会正义的调适》(2012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