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如何制定民族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目前我国没有公布最新信教人口统计数字,有学者估计在3亿人左右。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相关统计,我国目前有五大宗教并存,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其中佛教僧尼约20多万人,寺院2万余所,信教人数无法统计;道教有乾道、坤道近3万人,宫观近3000座,信教人数无法统计;伊斯兰教信徒占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东乡、撒拉、保安这10个少数民族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人口总数为2100万,有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清真寺约3.5万座;天主教现有教徒530万人,教区97个,主教58位,神父1900多人,修女3000多人,教堂及会所6000余座;基督教现有教徒16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近2万人,教堂2万多座,聚会点近3万处。此外,在上述五大宗教之外,还存在极为复杂的多种“宗教”或精神信仰多元共处的现象。通过最近在新疆、甘肃等民族地区的考察调研,对于如何处理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宗教问题,笔者有如下一些思考,仅供参考。
一、在多民族共居地区,民族团结与和谐非常重要。为了促成、维护和巩固这种团结与和谐,一方面应尊重各民族由其历史传统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狭隘“民族主义”的意向及发展。对其民族意愿和宗教独特性的强调不能走向极端,而应该更多提倡多民族的共同与共在,以及各种宗教的宽容与对话。“冷战”结束后,美国在推行其政治、意识和价值“单边主义”和西方阵营大一统的同时,却在中亚等地区以倡导、支持“民族”独立性、独特性来搞所谓“颜色革命”,试图使该地区分裂出更多的“民族”国家。为了防范这种分裂,我们必须树立、促进整体的“中华民族”观念,在民族及文化认同上强调、突出我们各民族在“中华”这一民族表述上的多元一体、和合共构,鼓励并逐渐实现各民族之间共居共处、彼此认同、亲和融洽的局面。
二、相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在中国文化氛围中只应被视为其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其宗教作为其“民族之魂”来提倡或建立,对之不必要地过分强调和抬高。世界有一些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的确特别突出其相关宗教作为其民族之“魂”的团结、凝聚作用。但在中国等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度,这种“强调”或“突出”则需三思而行、相当谨慎。其实,许多民族的宗教信仰在历史中都是变化发展的,有些宗教起初也是外传而进入的。一个民族自其民族形成到当今发展始终持守一种宗教的情况很少。因此,民族与宗教虽有密切关联,却仍有着本质区别。两者不能相等同、混淆,或相互替代。当某种宗教被人过度地推为相关民族之“魂”时,则必须警惕宗教有被利用为民族分裂的手段、方式的危险,而这种利用不仅会对相关民族带来损害,同样也会给相关宗教的正常发展带来伤害或困难。所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打着宗教旗号来搞民族分裂的任何行径,不允许将宗教作为民族分裂的“外包装”或“保护伞”。
三、关注有些宗教会因其本质属性或传统延续而具有所谓“跨国度”、“跨文化”的“神圣感”与“效忠感”,注意到其政治、宗教“两种忠诚”之间的张力或失衡,认清其国际关联及利弊,从而有针对性地防范宗教“渗透”以及因为宗教原因而产生的离心力、“异化”和“外化”倾向。应看到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而出现的对“爱国爱教”的挑战,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传统来防止“爱教”在先、“爱国”在后,或只“爱教”、不“爱国”的现象发生。与此同时,我们现阶段的民族宗教工作相对应的也必须有“全球”意识、“国际”头脑,从“世界全局”来看待国内民族宗教问题。
四、坚持“四个维护”,摆正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虽与政治有着密切关联,却不能等同于政治,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值得认真研究政教关系的各种模式,从中找出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关系模式。应注意宗教与政治的结合乃起着双刃剑的作用,做到为我所用而不造成对我的伤害。尊重宗教信仰主要是在思想信仰层面和传统文化层面,而不是给宗教提供政治权力、树立其政治权威,更不能迁就或纵容宗教中某些具有离心作用的政治意向或倾向。应积极引导宗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上有更多的参与和投入。这一领域本来就是宗教能发挥其长处之地,宗教在此也有丰富的历史和社会经验。在防范、消除其不必要的政治趋向及影响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给宗教在社会福利、慈善、扶贫、助残等领域更大的服务空间和发展可能,发挥其在这些方面的潜力、经验和特长,从其“社会关怀”上来积极引导宗教。
五、正面强调、突出各种宗教在中国的“本色化”、“本土化”,使之走向“中国化”的发展。坚持宗教在中国独立自办、自传自养的原则,以防止宗教中的所谓“普世价值”、“普世信仰”与宗教在中国的“爱国爱教”、“中国意识”发生逆反及冲突。不过,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在“全球化”世界格局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应讲究策略,宜“疏”不宜“堵”,宜“化”不宜“斥”,要体现“海纳百川”的中国气派,允许宗教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使其合法传播;应通过强调宗教在中国的独立自办、适应中国国情、走“中国化”道路而使其得以有序、合法地存在与发展,防止因“堵”不当而使一些宗教组织转入地下、非法存在,造成不利于我们建设、发展的外部国际环境。
六、宗教领袖的培养或扶植应立足于其“宗教”学识、修养和人品,而不是扶植其“政治”势力或权威。在保持“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应向社会服务、社会责任、社会关怀方面引导,将其与基层社区和基层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其与基层政权的有机呼应和配合,而不是让宗教组织直接“变成”所谓的“准政府组织”或让宗教教职人员“官方化”、“官僚化”。宗教领袖应是宗教范围内的“高僧大德”和“道德楷模”,有深厚的宗教精神及知识积淀,达到较高的宗教修养及修行水平,应该“在教言教”,并对其信众产生“宗教人格魅力”,而不是“政治权威影响”。
七、应思考和研究宗教与中国当今“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以及宗教在“和谐文化建设”中的意义与作用。宗教教义、信仰精神能否与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对话、交流或沟通,其在社会主义文化和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等,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对其考量应包括真理、意义层面,信仰、精神层面和社会、政治层面。统战工作既要有社会表面“形”上的“统战”,也要有信者内在“心”上的“统战”,前者容易后者难,但“攻心”为上,心心相印、肝胆相照才能达到“统战”的最佳之效果。应该探讨这种“统”、“和”、“合”能否做到、怎样做到,以及如果暂时做不到或根本做不到则必须采取哪些策略和办法来面对和应对,达到恰当的处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宗教问题的处理要走向“法治化”,必须做好关涉宗教的“立法”、“依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强调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传统。
八、当代中国社会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宗教,包括一些弱势群众寻找“生存”需求和少数政治、经济领域的“强势”人士寻找“精神”归宿。面对这一现象,除了社会、生活层面的处理、解答,还需研究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究竟是什么关系,并找出最佳的处理和应对办法。
总之,民族、宗教已成为我们今天的社会关注“热点”和“难点”以及我们研究工作的“焦点”、“重点”,我们有必要认识并把握“积极引导”的规律和方法,使之成为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的有利因素。与此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因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冲突及其负面、消极影响,分清并处理好与之相关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力争不激化矛盾,多做积极转化工作。
(本文为笔者2007年赴新疆、甘肃等地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