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观念出发,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合作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前提, 即合作的双方必须真正互相尊重; 从法律意义出发,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合作产生了一个直接的逻辑, 即合作的双方必须达到权利义务的平等。 道德意义上的尊重开启了可以继续并肩战斗的大门, 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则导致行业协会与政府在政治意义中的平等。 这也恰恰成为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 企业制度三者之间能呈现互为支撑、 互为制约、 互为监督关系的说明。
社会团体,中国,非营利组织
张经: 张经,退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E-mail:Zhangjing 460525@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