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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立法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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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今天我们请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给我们讲一讲关于《破产法》的立法情况。《破产法》在中国是一个难产法。按照我所了解的情况,2002年《破产法》的很多内容已基本确立,但是一直出不来;1986年我们有一个国有企业《破产法》,那个法虽然叫《破产法》,实际上是保护国家财产,不像《破产法》,写一大堆债务人权益,不让破产。《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市场经济当中存在无数的信用关系,如果说债务人最后欠了债是不能解决的,那谁还能够跟他发生正常的商务往来,又能够有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转的基本法,但是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导致中国整个经济运行中出了很多问题。那么,我们说的三角债、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都跟这个直接相关,长期以来呼吁要推出《破产法》,但是一直出不来,原因有很多。2002年、2003年有人讲,按照当时的《破产法》,后来比这个更完善一些,按照它来做,中国就有50%、60%企业要破产,所以不能出。现在出台了,我观察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中国《破产法》谁都不知道,在宣传、研讨这方面报纸上基本上没什么东西,除了这个法出来报道一下,后面就没东西了。关于这个最基本法,没有人对其进行认真宣传、研究和探讨,这是很值得大家深思的一个事。朱少平主任是整个过程的参与者,在这里面有很多故事、有很多内容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专门请他来,他在这方面是行家里手,给我们做一个介绍。下面我们欢迎朱少平主任。

朱少平:各位早上好,非常高兴到这个地方和咱们最高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讨论《破产法》的问题。

《破产法》我讲的多了,真正针对大家要求来讲,我自己觉得确实有点难度,今天在这儿就是做一个大概的介绍,然后各位有什么问题提出来我们一块探讨。首先讲什么叫破产,我们过去讲破产就是把财产破了,实际这个概念不是这个样,如果要破了早就破了,我把钱借给王国刚教授,他如果有钱怎么也不会不还钱,他不还钱,一个根据是没有这个钱,把这个钱做亏损自己消费了,已经没有这个钱了,没有这个钱他才不还,或者他要赖账,赖账如果说我有一套健全制度他赖也赖不了,因为我没有健全的制度。要破产制度干什么,破产制度在他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我们债权债务怎么处理,这就是我们破产制度的一个核心。因为你一处理,比方说我欠他100万元,我资产只有20万元,他怎么办,就是拿我20万元还100万元,肯定还不了,拿我20万元在这里面分,每个人分多少,还不了怎么办?有两种情况:无限责任追究他其他的财产,有限责任就到此为止。破产有几百年的历史,最早发源于欧洲,靠地中海海边开了很多小摊,那些小摊卖东西欠债,还不了怎么办?一次两次不行,就把小摊砸了,这个就叫破产。这个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把过去财产消费掉还不了债这种局面,我怎么来处理,通过我这种程序来加以处理。这种程序不是说我们一商量就解决了,实际上牵扯到一个清算问题。清算是两个概念,第一个概念是在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用我的资产还掉你的负债,最后剩下的钱,出资人所有者之间分。第二种当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就是通过法院主导的程序来进行清理,也就是说拿我20万元财产清你100万元的债务,清不了最后财产免掉。免掉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无限责任,企业破了,追究你个人,追究你出资人,这是无限责任。国外的做法是规定一个期限你还款80%,两年内继续还,另外20%还不了,还多少算多少,最后还不了还剩5%,依法免掉。这是对个人而言,无限责任。还了60%,还不了的免掉。在还款期间,第一继续劳动,第二用你所有钱拿来继续还债,第三在这期间不允许高消费。破产制度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院主导程序免除债务。只要你是债务破产人,你还不了的债,在这个期间又还不了,通过这个秩序免掉,这是破产制度的核心,把过去的破产局面怎么通过我这个程序加以解决。即消除债权人对债务无限的期望,又使我债务人免掉这个包袱,在这种情况下他还不了,他就不可能还了,不可能还了这个债还老背着,背三年、五年、八年、十年。比如我有一个朋友,1993年借了一笔钱,还不了,没有破产制度他就老这样背着,所以破产制最核心的问题在这儿,第一个讲一下背景情况。

我们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企业进行改革,对包括企业的组织制度划分做了重大的调整。1993年以前我们企业划分有两条标准:第一是要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外商。第二是行业,工业、外贸等。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们对企业的划分标准,改用新的划分方法,两条新的标准:第一条标准就是投资方式,在这个投资方式下投资者对于他投资的组织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所谓投资方式,就是一个人投资还是两个以上人投资,一个人投资为独资,两个人以上为合资。这两条标准导致我们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企业,现在又有一个形式叫合作社,这个合作社算不算企业这是有争论的,它对外活动的组织来说,肯定要经营,对企业内部来说是服务,它合作服务。也就是说我们新的组织形式,大概分这么几种,另外还有一种,我在几年前一直倡导想把基金搞成一个组织形式,或者投资组织形式,最后没有成功,把债券基金单独立一个法,联合基金没有规范。因此我们现在投资组织形式主要这么几块,第一个是公司,两个大类四个小类,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国有独资,一个是一般公司。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形式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除了独资和一人公司以外,投资者对投资的对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点,无限或者有限都是这个特点。第二个是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大家知道《破产法》同时颁布有一个合伙企业法,这是很重要的形式,这种我们原来有一种,两个以上人投资,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这次修改就是增加两种新的形式,第一种我们叫特殊合伙制。增加第二种叫有限合伙。所以说我们这次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针对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叫做两个公司,国外大多数都这么叫,我们现在就叫做有限合伙。由一个人承担有限责任,一个以上的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我们在社会生活当中,有很多人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他希望承担有限责任,他又想我投资收益高一点,有限合伙就是这点好,他不交企业所得税,这一次法律明确,不交企业所得税。第二,它经营成本相对来说比较低。第三,它的资本放大量比较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收益就高,有很多人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而希望收益高一点。第三个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我们2000年发布独资企业法,一个人投资对投资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个所谓合作社,我们大家都知道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社,本来的出发点非常好,但最后就彻底变种了,后来改革开放把人民公社废除,废除的同时我们产生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实行农村联产承保责任制,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大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了。但随后我们发现社会生产力和落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在这个地方就表现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但是在生产关系上却是一家一户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社会提供一种生产性的服务。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次立法叫做合作社,合作社不是一个企业,不是企业他却要做经营,比方说社员把捕捞的鱼、生产的粮食交给它来卖,它开一个批发市场,它自然而然跟别人发生交易关系,你说它是不是企业,它就是一个法人单位,它是不是企业再讨论。因为它这种组织完全是为一家一户农民,分散的生产经营者,服务。除这四种主体以外,还有个体工商户,我们现在有2370多万家,这些经营主体已经有破产主体,这些破产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到合作社都立法了,合作社这一次要通过立法,十月份这一次会议要通过,四种主体都有专门的法规,专门的法规都规定它的设立,它的地位,它的权益义务,它的相互关系,它的经营准则等等,法律都做了规范。这样就有了一个问题,这些企业不做了怎么办,如果说是经营不善最后不能还债,如果不做要有一个清算,如果它的资产负债没问题,把财产拿去一分,最后几个合伙人分了就完了,这个东西不涉及免债,因为是一个共同的债权人,共同的债权人抵你一个债务人。张三说我免债务人债务,那一点分完了以后分到我身上那一点我免可以,我把所有的债都免了是不可能的。所以说这种免凡是涉及债务必须经过法院经过法定破产程序。几个主体都有了,他们将来的清算,特别涉及不能清债务破产这一块,我们必须有一个法律,这个法律必须由法院来执行。

王国刚教授讲到了,我们国家是从1986年正式出台《企业破产法》,这个企业破产法,是1988年11月8号正式实施的,那个法律到现在已经实施18年了,但是那个企业法破产法它是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它规定了一些内容,像王国刚教授讲到,我们实施过程中,由于一系列措施不落实,再加上我们国有企业过去都是由国家投资,企业的利润完全都上缴国家了,一旦要破产的时候,还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我们对这些职工实行的是终身保障制度,终身保障对一般的企业也无所谓,一般的企业没有财产,有多少还多少,而我们这个职工执行的是终身保障制度,现在这个企业破产,我的职工怎么办,赶到街上那不是闹事,所以我们《破产法》执行以后,十年期间没有几个企业破产的。后来1994年国家实行兼并重组特殊政策,这个政策除了企业破产以后,另外给了三条政策:第一条政策可以用它的土地使用权变现,优先安置职工。如果土地产权不能满足,可以用抵押担保的债权来还债,如果还不够国家补一部分,通过这些特殊制度,我们在过去几年破了3300家大中型企业。

我们对国有企业实行那种破产制度,这种制度第一步适用所有的国有企业,第二步适用所有的企业。但企业如果不能够长期干下去。怎么办?我们那个企业破产法就不行了,这是一。第二,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大举进入中国,这些企业进来以后,它经营的过程也会破产,确确实实有这么多企业都要破产,都要清算怎么办,它适用那个法律,我们没有法律,在1991年的时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专门加了19章,是关于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的,破产清算规定就是一个清算程序,因为破产制度是一个处理善后,处理善后不仅仅是一个清算,有可能还有和解,比如我欠债一千万元,我半年之内没有钱,咱们商量商量债务拖欠一下,你说拖多长时间,我说半年,咱们签订协议,半年之后能还,这个企业照样经营,半年之内不能还就破产。这样的话就和解了,就把纠纷解决了。还有很多企业市场销路不好,企业现在在调整,有三个月技术改造,技术改造过程中企业欠了一大笔债,更换产品结构,市场好了,企业就有钱了,这种情况可以进行重组。我们那个时候只规定破产清算,因此不行,而且加入WTO以后,说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连《破产法》都没有,还叫什么市场经济国家?因为他们很看中这一条,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经营主体都有破产的顾虑,有破产的顾虑,最后事实上发生这种情况破产了,没有破产制度怎么办,因为破产制度是一种人性化的制度,我即要你还债,另外一方面还不了债也要使你解脱。我们社会信用制度为什么不好,人与人借了钱还不了,还不了实实在在因为自己经营亏损了,有一些是恶意,恶意我们肯定要打击。但是对善意怎么办,辛辛苦苦经营半天,我有一个朋友,他怎么做呢,他花几千万买了一套薄膜生产设备,降解塑料,买完了设备建成花了好几千万,建成要生产没有钱,他把所有钱买设备,他找银行贷款,银行说不够,我拿财产担保不行,除非有房产,没有房产,这样他生产不了,只能破产。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这种制度的话,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是非常非常不利的,我们现在整个社会信用非常好,为什么就没有破产制度,因此我们破产法要解决这几方面的问题。破产法经过18年实施,又存在一些问题,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总结过去的经验,产生一种新的《破产法》,这个《破产法》是1994年开始起草,前后经过了12年的时间。其实每遇到一种观点,我们提出来把这个法逐项审议,正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就报的,当时说条件不成熟,我们就拖到1998年,1998年以后又修改再报,说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到2002年,为什么又没报上去?如果2002年我们报上去,或许2003年就公布了,但是2002年正准备要上报的时候,就遇到了企业闹事。因为我们全社会真正懂《破产法》人不太多,大家都以为使这些企业破产,其实不一定,《破产法》出来干什么,就是使我们现在陷入困境企业破产,其实不是这么回事。但是大家在观念上以为是这样,因此一些老同志就说,企业闹事闹得这么厉害,你们搞《破产法》上报,你们还出台,在那个时候又停下来了。2003年的时候,我们再报上去,这个时候就是十届全国人大了,就把这个法报上去以后,经过了大概一年时间,调研、审议这个过程都做完了,最后为什么在2004年没有通过?原本是2004年10月份第二次审议,12月份第三次审议通过,这个时候遇到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说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到最后清算时候,资产不足以偿还职工债权,企业包括五大块,破产不足以破这几块内容怎么办,我刚才介绍国有资产破产的制度里面,一个特殊政策就包括:第一,用土地变卖所得的收入优先安置职工,优先解决这些问题。第二,如果土地使用权变卖的收入不足怎么办?那就用担保债权。在座的搞金融研究,咱们都知道担保制度是金融里面最重要的制度,我们现在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信贷,绝大多数或者80%到90%以上,都是担保贷款,只有抵押才给你贷款,担保债在整个信用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这个钱不足以安置职工,我可以拿抵押担保优先安置职工,这个制度我们是在过去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时的一种特殊做法。在这个法里面能不能做?我们一直坚持市场经济不能这样,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担保制度把财产一抵押出去,这就是人家的财产,不是我的财产了,我履行债务以后那个财产回归回来,如果不能履行债务这一国企所有权就给人家了。说我优先安置职工,这就讲不清楚这个道理。从另外一个意义来讲,也有它的道理,为什么?你所欠职工的工资,这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到期应该给我,没有给我还应该给我支付利息,又有道理。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拿去还是不是也有道理?我们的土地使用权,过去生产的东西利润全部上交国家。现在职工要安排,国家不给我钱,我就拿这个钱,土地过去国家是低价拨给我的,我现在用它安排也是合理的。有的说市场经济条件不是这么回事,我原来给你地价多少钱,现在市价多少,低价和市价之间差额给我,我安排职工,这样的话程序更复杂。因此国家就执行这么一个政策,在立法过程中,能不能长期下去,我们担保制度就彻底清理,因此在法律里面要不要这么规定,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多,所以2004年这个法就暂时搁置下来。两年时间进行磨合,我们执行一个新老划断的办法,还是执行这个法。

第三个问题,《破产法》这一次的适用范围。任何法律都有适用范围,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是有限的。我们破产包括三大块。第一块叫做企业法人破产,第二块叫做个人破产。第三块叫其他社会单位的破产。这些单位都有可能,比方说一个事业单位,包括我们研究所,一个研究所做一个项目失败了最后要破产了,还不了这个债就要破产。只要能还债,一解散把资产还债务就无所谓,如果资产小于负债,你都面临破产,有面临还不了的问题。所以说我们破产实际上包括三大块,三大块的破产法立法的时候有人提出来是不是三大块都包括,就叫做破产法不叫做企业破产法,现在叫做企业破产法这是一个概念。企业破产法规范一些什么内容,限定是叫法人,所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要适用这个法,除此之外不适用。这里面包括第一公司,公司肯定是法人,没问题。第二国有企业,现在全国国有企业是14.9万家,还有一些商业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其他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总数是多少,现在还不知道,没有一个统计,估计三五百万家。第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因为我们过去有乡镇集体所有条例,我们估计一千万家企业,国有企业占不到一百万家,股份制占不到一百万家,私营企业不到一百万家,剩下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四所有私营企业里面的公司,因为我们1988年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有三种形式,一种公司,第二种合伙,第三种个人独资。公司就是法人,法人就按照这个来执行,这就是所谓私营企业这一块。第五还有一种三资企业,三资指的是中外合作、中外合伙和外资,前两种企业,中外合资肯定是法人,中外合作有一部分不是法人,有一些登记为法人,有一些不是法人。外资企业肯定都是法人。这些企业我们讲都适用,也就是直接适用《破产法》。其他的有的适用,有的不是直接适用,是参照适用。在法律起草过程当中,争议意见很多,经过反复讨论,我们原本想直接适用把所有的企业都包括进来,后来因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有一些问题,这两种企业有人承担无限责任,就不能公司免债,最后还不了,不能说在公司免了,最后还不了还要向合伙人追究,这两种形式不能适用这种法律。

第四个问题破产原因或者叫破产界限。因为你讲到破产,他就要到法院去,要到法院就有一个情况,什么情况可以提起或者申请法院来受理这个案件,1986年破产法规定两个条件,一是清产到期债务,二是资不抵债。还有管理不善,管理不善很难说。资不抵债也不是具体可以操作的概念,因此这一次立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经过讨论最后确定两条标准,有两条标准还可以派生一些别的标准。第一不能清讨到期债务,我们有一段时间就是么规定的。不能清理到期债务有一个问题,我们过去有相当一部分不能清理到期债务,大家都申请破产也没法做,国有企业审评到期债务还不够,法律规定并且两条加在一起,资产不足以清理全部债务,或者说你没有很多债务,但是一旦形成你是不够的。同时规定一个债务人他觉得他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有可能发生资产不足以清理债务,可以申请重整。他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比如我借了某人一千万元,我经营过程中一千万元都投进去,都搞技术改造,现在没有完成,时候到了怎么办,说要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根据合作关系,一到期他就会催。快到期我觉得不行,我提前一段时间向法院申请,申请对我进行重整,我不能偿还,我直接对法院申请,对我进行破产保护,或者对我进行重整,重整期间半年内债权人不能催讨债务。我们后来有一些具体的程序。当然法院对你这个东西要进行审查,看你是善意还是恶意,真正你的生产线确实建了,就差半个月、一个月就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确实需要这个产品,受理你重整申请,受理以后在这个期间到期债权人找你要账,法院说你暂时等着,当然它有一套程序,程序操作的时候很复杂。破产界定主要是两种,有两种延伸的情况,一种是有这种可能就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重整,这是第四个问题。

第五个问题就是申请主体。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这种情况,一个企业或者说它欠债,或者它自己想破产,一个公司它的下属企业行不行,它的一个分公司,不是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破产债欠得一塌糊涂,总公司也不管它,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破产,行不行,不行。这一次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破产,公司股东能不能申请破产,当然不行,这有一个破产申请的主体问题。对这个破产申请主体,实际是四种人。一叫做债权人,二是债务人,三是处于清算过程中的对于清算负有责任的人。过去大家都知道,工商局每年进行年检,有些企业到年检故意不年检,工商登记办法是吊销执照,吊销执照欠别人200万,找不着,这次就规定,如果没有清理就必须清理,如果发现资不抵债必须进行破产,就是这些企业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包括股东、包括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这些人。四是对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破产因为我们现在明确地讲金融机构是可以破产的,金融机构破产谁来提起。第13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金融企业不能清理到期债务,或者达到破产界限,可以对其进行研究提出重整或者破产的申请,别的都不行。申请主体是这么四种。

第六个问题就是申请与受理。有这么几个问题,一是问题申请受理,法院有一个在多少天内立案,裁定受理问题。在申请过程当中,有些什么要求,当然它是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不同,它有一个必须达到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规定的破产原因,对破产原因我就讲过,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还有资产不能足以清理所有债务。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对债务债权人怎么办,怎么知道你资产大于负债还是小于负债。怎么办?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一个条件,你的债权被他拖欠了,这个拖欠不是昨天到期今天就申请破产,那不行,得有一个持续时间,持续一个月两个月。对于债权人就是这么一条。对于债务人规定就必须是两个条件,以及两个条件延伸的条件,这是一。二是无论对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申请,法院不是一申请就受理,一定根据法定的条件,如果觉得法定条件不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我决定受理,后来发现他不仅有财产,而且把财产转移,法院可以就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个问题。法院受理以后,立马就产生几个问题,因为我们2006年《破产法》里面,法院一决定受理,审查最后裁定进行破产宣告,这中间要一个月两个月,这期间企业如果破产,财产就放羊了,企业就不管了,这种情况有很多财产在这个期间毁了,因此这一次明确规定,一旦申请破产,就有人接管这个财产,而不是原来的经营人管理。管理人干什么?他是接管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负责整个破产清算,这是我们这一次破产法引入的一个新的制度。这是第七个问题。还有一个受理之后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第一我制定相关管理人,有几个相关的问题,第一个规定过去的债务人,别人欠我的债,不向我归还财产怎么办,向管理人履行,不能向原经营班子履行,向它履行无效,它们是哥们儿,如果向它履行,可能把那个财产免掉,这一些债就完了,法律规定不能向原来班子,原来经营管理人员履行,必须向接管人履行,这是一。二是,过去签订的合同怎么办,只要没履行的,就必须由管理人来决定,是履行还是不履行,因为这种情况履行也好,不履行也好,别人都不知道,管理人接受财产他明白,所以由他决定,他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就履行,他决定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就不履行。这种情况就产生一个问题,对方当事人说我知道你什么决定,法律同时规定你受理破产以后,你必须马上回答,如果你在一个月不回答,试图接触活动,你去申报债权就完了。还有几个问题,如果债务仍然处于仲裁中,诉讼怎么办,所有诉讼、仲裁都停止,履行完了,管理人继续再参与。在这个期间比方说还要对债务人提出其他的诉讼,这些管理人出面,因此法律对这一部分做了具体的规定,都是和破产案例审理有关的几个问题。

第八个问题是关于管理人员。我刚才讲管理人制度是这个法律引入的新制度,这个制度对我们破产制度来说是一个创新,与此相关有一个问题。管理人员怎么产生,我们法律规定是法院指定,受理破产案例法院指定一个管理人员。如由法院规定,债是债权人的财产?如不由法院指定,债权人没有成立也没办法。所以开始法院指定,债权人成立以后,由债权人来确认。后来说这个办法也不对,我们破产程序当中,财产不完全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也有合法权益,职工也有合法权益,这里面还牵扯债务人本身的出资人,把权力交给债权人也不对。后来经过反复讨论,基本形成这么一个思路,我们法律也按照这种思路规定。也就是说整个管理人形成是法院指定,法院指定以后,当债权人会议一成立,觉得这个管理人的人选不能公正履行职务,或没有能力,或者欠缺某一方面东西,觉得他不能履行这个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二是,什么人能当管理人员?我们这一次规定,直截了当点了三种机构:一个律师事务所,一个会计事务所,一个破产清算事务所。除此之外还加了一个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取得这个资格都可以做。三是,如果有这个资格的话,他们必须也有这方面的人,没有这方面人也不行。除了机构以外,对个人行不行,我们规定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有法院征求个人所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同意,从里面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人担任,有一些案子就是十万八万,来一个事务所也麻烦,来一个人就行。四是消息制度,法律规定个人和事务所,比方说故意犯罪,而且因此违规活动被吊销专业资格的,对这些人,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条件。他们要写明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及费用,因为他要收钱,收钱这个费用谁来做?这是由授权法院来具体规定的,当然对管理人职权责任都做了规定,我在这儿就不展开了,这是管理人的问题。

第九个问题是债务人财产。原来法律里面叫做最后清算程序,里面笼统规定有一个债务人,起草过程当中,大家反复讨论。我们这一次法律起草,请了几个我们国家这方面顶端的人才,包括法大、人大的几个。我是后来接手的,我接手以后对破产制度不太了解,法律规定清算以外,还增加重整及和解,重组、和解都有财产问题,在财产清算里面不合适。不合适怎么办?大家反复讨论,就从清算里面把财产拿出来,分成两块,清算财产是清算财产,一般财产单独做了一个规定,把整个程序公用财产单独拿出来做了一章,这一章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财产的范围,债务人现有财产和外边拖欠他的财产,以及程序过程当中,所得到其他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第二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有一些行为是违规的,比方说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低价处理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这些东西,在这个期间你应该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企业会发生资不抵债,处理财产,怎么办?都是非法的,非法怎么办?法律规定拿回来,共同分配。正常签订合同以后,正常履行债务。这里面有一个例外,这种债务的履行是我们破产财产时增加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保留,这是第三种情况。第四种情况,就是在这个期间,不是所有期间,你为了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低价处理财产一概无效。我们从1994年到现在处理国有企业破产过程当中,有很多人把财产处理了,或者说是转移了,转移完了之后就剩下一个空壳,破产吧?反正国家给钱,大家知道一个证券公司破产都是几十亿元,南方证券都上百亿元,这里面到底是怎么回事,这里面有很多猫腻在里面,这次法律规定,在这之前高等法院专门做了规定,特别追究破产逃避问题,在破产期间为逃债目的,放弃的财产一概无效。第五种情况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财产,工资在外,这都要追缴回来。这都是为了保持整个财产的完整性,因为整个清算是公平清算,公平清偿财产不完整就谈不上公平。另外在这个期间还有几个东西,一个是抵押担保财产,为了保证重整的需要,可以对他提供足额别的抵押,别的担保把它收回来。另外还可以有一些债务人对你的债务人又有债务又有财产,这个债务可以抵消。还有另外几种情况,在我们程序当中购买别人债务不能抵消,一抵消就等于债权全面协调,这个不行,这个具体规定三四种情况。这是指债务财产。

下一个问题就是破产费用和供应债务的问题。所谓破产费用就是法院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比方说法院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另外一些司法鉴定费用,同时管理人,聘用的人员,所开的工资,自己的工资,这些都属于破产费。第二供应债务,供应债务在破产时,债务人继续经营,或者为了财产管理所产生这种债务叫供应债务,因为这种债务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比如生产过程中用的水电,我的财产放在仓库里面,租用仓库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破产财产支出的债务。为什么有一个供应债务,在整个破产过程当中,我的财产是有限的,这些东西都得从这里面出,这个费用跟别的破产财产一样一块儿来清偿。关于费用,国家财政没有给他钱,他只能从这儿出,因此这个费用和债务保证我案件处理的支出,这种支出比较优先处理。法院规定破产财产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如果足以支付就随时中止。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供应债务和破产费用,这两个同时要支出,钱不够怎么办,优先支出破产费用。

这里面还有一个债权申报,债权申报以后,根据你申报的债权,你行使相关的法权,债权申报在整个程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院规定受理破产案件以后,要受理一个债权申报期限,这个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只要申报了之后就要登记,他申报都向管理人申报,申报完了以后管理人接受的要制一个债权表。管理人本身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这个审核不同于过去,是不是真的?他只能有疑问提出来,人家认可通过,人家不认可不可以改,管理人不能否认人家的债权,你可以提出异议,你可以做调查,你可以举报,你不能否定。法律对于不同的债权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比方说债务人连带债权人怎么申报,连带债务人怎么申报,在担保管理里面,这个东西太复杂了。比方说我是债务人,我找了一个担保人,担保人可能是两个到三个,或者连带担保人,一旦我进入破产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申请我的财产,如果不申请亏了我就不负责。如果我有一千万债务,我请王教授担保,他给我担保一百万债务,在这个时候并没有履行债务,但是也应该进来申报,他替我担保一百万债务,最后还不了,我的债权人可以找他要钱的,尽管现在没找他,我处理程序可以找他要,处理过后我还可以找他要。所以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它都做了一个规定,怎么申报,这里有一些明确的规定。还比方说票据的出票人,受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在不知道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债务怎么办,怎么申报债权。这里还有一点,所有债权都是按照债权申报结果行使权力,如果没有申报不能按照程序享受这种权利,最后分账就没有分给你。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债权人都要申报,申报之后按照申报享受权利。这里面有另外一点,法律规定所有的职工有关的债权,比方说拖欠工资、医疗补助、生产补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基金,这五大块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根据企业的记载,直接列一个表出来。张三欠一千块钱工资,李四欠五千块钱工资,王二麻子欠一万块钱医疗费,列出来根据这种结果参与清查。如果我的当事人,某某职工觉得记载不准,可以找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记载,如果没有记上去,你可以找法院。

下面一步就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拿债务人财产在债权人中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决定这个过程中重大事故的机构。在此期间有若干的问题,比方说企业财产应该怎么管,管理过程中,处理破产事故有多种方案要选择,到底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是进行重组还是和解,这一系列方案都需要做出决策,做出决策法院才认可,不能说有一个方案法院就要认同,所以债权人要组成这么一个机构。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首先进行债权人申报,债权人申报期限一满,对所有债权申报人共同组成这么一个机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设一个债权人会议主席,他负责召集和组织债权人会议。法律有规定在成立以后一个月要召开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有一个专门的程序。债权人会议还有一个问题,它是一个松散机构。开会的时候我在那儿,不开会没法找我,管理人员处理破产事故当中,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完全是自己说了算。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其人选可以包括几个:一个是债权人代理人,第二必须有职工和工会代理人进去,这些人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一些权利,包括处理资产,包括企业要不要继续生产,包括聘请有关人员,开出有关费用等11项工作,管理人从事这个工作,必须取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管理人员从事这样的工作就要请示法院,法院允许才能做。

下面有三部分,就是法律规定有三个程序,讲一个问题也行,讲三个问题也行。基本上是,进入破产程序,要最终处理债务,有一些就是一时不能偿还账务,咱们都知道“百勤”,它就差了一笔三千万元的款子,它找了一家银行,借给它三千万元,如果说给了之后,它所有债务都没事了。它有很多钱,买了韩国的债券,马来西亚、泰国的债券,但都压着呢。后来跟银行签了合同,亚洲金融危机头寸调不过来,那笔钱不能动,这边法院宣布破产。结果这么一个企业,本来和我们关系还挺好,最后没办法破产了。现在进入破产程序,情况非常复杂,有很多并不是还不了债,就是这会儿资金调不过来,解决不了。那么怎么办?我们程序规定就是三种方案可以选择,这种选择可以这样,你既可以在申请破产的时候,就提出来我申请的是重整,我申请的是和解,我申请的是债务清算。我开始这么申请也可以,三个程序我都可以选择,这是第一。第二这个程序我原来申请是和解,后来在和解进行过程当中,怎么谈也谈不拢。谈不拢进入破产清算,能清算多少算多少,他可以找法院申请,法院终止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你原来申请的是重整程序,方案都通过了,最后要执行的时候说没钱了。你没钱谈什么搞重整,我们跟你谈了一年半年,还清偿不了债务,咱们还是清算吧,这个时候我们一申请,把原来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程序。这三种程序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由后面转过来。

下面再讲一个问题就是重整程序。所谓重整程序就是当事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通过重整的办法对于企业包括债务,包括生产经营,包括产品结构,经营结构进行重新调整,调整了以后以此来解决它的债务偿还问题这么一种方式。重整一开始就申请重整,也可以后来转入,而且对于债务人,为了调整结构,调整经营方向,在可能达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能达到而没有达到就可以申请。申请重整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你有重整的条件,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法院可以受理直接裁定让你重整。这立即有一个问题,重整有重整计划或者叫重整方案,这个方案规定法院受理裁定你进行重整,在半年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这个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得向你施加压力。谁来负责重整方案的制定,这个财产由于债务人自己管着,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自己管理财产,管理破产事故。但一开始不是说,法院一受理,立即指定管理人接管你的财产和破产事故。实际上决定对你进行重整,决定之日起你可以把财产拿回来自己管理。方案自己来制定。现在财产没有拿回来,管理人来管,这个方案管理人制定,管理人制定过程中,可以聘请原来有关的人,必须在半年之内拟定这个方案,如果半年内不行,法律规定可以允许延长三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三个月还不行就转入清算程序。这是第一。第二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拟定重整方案或者叫重整计划,这个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的时候对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第一担保债权组,第二职工组,第三国家税务组,第四地方组。如果牵扯到出资人利益,比方说让出股权,那不行,出资人要参与表决,如果说没有我们表决,最后本来是五亿股份,最后拿出三个亿的股份给人家了,这种情况下,牵扯出资人的利益,要专门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对于职工的社会保险不记入个人债务,这部分记入公共账户,企业破产没有人参与表决,这一块不设表决组,但是你们其他人表决的时候,都不能减免这一块费用。我们现在社会保险是五大保险。五大保险分两部分,一是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二是记入公共账户。凡是涉及重组的时候,债权人让一点利益,这些都是可以的。法律要求通过重整计划,所有分组对计划通过了认可了,这个才算通过。通过了之后法院裁定认可,认可就可以实施了。因为他们四个类别的分组,每一个人角度不一样,每个人清算角度不一样,有的人同意,有的人不同意,特别对哪一块可以减免,如果有一人不同意,就通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第87条,符合六项条件,法院可以直接做出裁定,不管你同意不同意,就裁决通过。六项条件,职工利益不受损害,担保债权不受损失等,符合这六项条件,法院不管你通过不通过,可以裁定这个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可以直接由债务人执行,就转入正常的重整阶段。一旦计划通过之后,不管财产谁管的,都要交给债务人,这个时候原来管理人身份就变了,一旦把财产交给债务人以后,管理人的地位身份变成监督人,负责监督债务的履行,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向法院提出来,向债务人提出来都可以,可以监督保证计划的实施。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债务人重整过程当中,不执行怎么办?管理人也好,其他债权人也好,立即终止这个程序,使他转入破产计划。

重整计划得到执行,重整计划削减那些债权,三年利息减掉一半,这是第一个程序。第二个程序和解,所谓和解就是在法院指导下申请和解,申请和解必须提出一个和解协议草案,你如果说要暂时推迟,你的债什么时候还,如果要减少的话,你具体的方案是什么,你在申请的时候一并交给法院,法院交给债权人会议,会议就要对这些事情进行协商,协商完了如果说你的情况是实实在在的,最后这个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立即给法院,告诉法院债权人会议认可这东西,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认可法院就裁定,裁定之后等于整个和解就可以进行了。与此同时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由于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这种和解无效。你本来半年以后还钱,半年是建立在子虚乌有基础上的,根本不可能,你说谁替你还钱,最后一了解没有这个组织,即使通过这个协议也无效,违法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这样的和解也是无效的。再一点,一旦和解成立了以后,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那么自然而然债权人也好,其他的利益相关人也好,都可以申请法院不执行和解协议,因为债务人不执行,干脆让他破产清算。再一点没有经过法院组织,刚刚进入程序,你债权债务人互相协商,我们哥们儿为什么找法院,咱们就了了吧,后来说行,还要做业务,你们自行和解,法院认可。如果你和解协议不执行,与此相关的事情要进行规定。

第三个事情就是破产清算,所有的债务通过重整和和解都解决不了,只有通过最后的清算才能解决问题。因此最终通过清算他是要免除债务,刚才我讲破产制度不是现在要破产,而是财产过去已经没有了,现在有多少财产,我们进行公平分配,分配完了对还不了的债怎么办?依法免除。程序是什么呢,三种情况都可以用,第一可以直接申请清算,第二和解不成清算,第三重整不成清算。法院认为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首先做清产宣告,宣布破产之后要通知所有债权人宣告破产了,在这个期间,一开始进入清算程序,但是没有宣告之前还可以转入和解,还可以转入重整,一旦宣告就不能再转了。我们将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破产的话,我们现在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破产,ST、PT由二版转到三版,这些要破产涉及几十万,这要进行通告。一旦债务人身份变为破产人,第二债务人的财产变为破产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进入破产宣告就是要把现有的所有财产用来清算债务,现有的财产是什么财产?现实的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产品、原材料等等,法律规定我们清偿一般拿货币,有一些特殊情况,要实物的,因此所有的这些财产除了有人要以外,就要进行变现。变现有一个变现方案,要有管理人拟定出来,要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变现的最好方式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拍卖,拍卖里面也两条,第一不宜公开变卖的,要进行内部的变卖,能够整体出售应该整体出售,以保证破产财产最大价值,这是第一。第二,变卖的时候有一个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一个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方案按照分配顺序来的,法律规定分配顺序,是破产和一般清算的顺序,资产大于负债怎么都能分配。而破产清算往往是资产小于负债,一般是三个程序,第一顺序往往是职工工资和职工相关的债权。这里面规定两部分,现在法律规定第113条,有条文可以看看,113条第一项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法律法规规定用于职工的补助以及记入职工账户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其他的一些保险,这部分是直接第一顺序,所有钱清偿这些,清偿完了再清偿别的,清偿完了没钱了,其他都免了,这是第一清偿顺序,第一清偿顺序就有另一个问题。说高管人员怎么办?高管人员拿工资比普通工资高三倍五倍十倍,后来经过反复讨论,他们这个钱凡是在职工平均工资范围之内的,记入第一顺序,超过部分记入第三顺序。职工平均工资就拿这么多,企业破产还是你造成的,你还要拿高的,不行,给你平均数就不错了。在国外基本上都是工资,或者加上一个社会保险,其他一概不管。国外这么做五周工资或者七周的工资,合三个月内的工资,我们工资一拖三年五年,三年五年累计起来所有钱全搭进去了,第一顺序我们就是大量扩展,除去工资还有大量的医疗费用等等。第二顺序原来规定就有国家税款,国家税款有两个问题,税款世界各国都是放在第二顺序,税款所导致滞纳金、罚款怎么办,这一块也是法定优先不行,有的人说不能优先,这一次没有分,税款都算第二顺序。我们清偿顺序有一个原则,有一个比例清偿,第三顺序没有办法。第三顺序扩大了,第二顺序增加的,第三顺序其他费用就更少一点。这个经过反复讨论以后,法律做出这么一个规定,这个就不展开了。

最后实施过程中对方案的分配可以一次分配,可以多次分配,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一种情况债权人当时没有出场怎么办,法律规定可以提存,处于诉讼过程当中的债权可以提存,还有一些债权期限条件成熟有效,条件没成熟就没效。如果说到期了这些条件没有成熟,或者说是应该分配的人没有要,这些可以追加利益分配。现在主次之外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债务人,或者破产人,他把财产转移了,对这种情况有关当事人应举报,追回来分配,追究如果说财产多可以再分,财产少直接上交国库。最后把事故处理完了,管理人有一个执行统一报告,最后到法院交这个报告,同时还要工商局注销这个企业。

与此相关还有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新老划段。对于职工的债权这一块,企业不能支付怎么办,可以用109条,国有财产破产把企业特有财产再拿回来支付职工。我们立法的时候,2004年这个法没有通过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搁浅了,这一次为什么通过了,等于对这个问题多了一个新老划段处理,也就是说法律公布之前,所欠的费用,也就是说2006年8月27号之前所欠的费用,还是从担保债权里面出,优于担保权人。但是在2006年8月27号以后再欠的钱,按照正常程序,有多少清多少,清不了拉倒。有人说你不保障职工利益,现在企业都是社会上的企业,即使国有企业这样做也是违法的。第二,国家加强这方面立法和执法,一旦发现就狠罚你,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一个工资保障基金,国外有很多国家这样做,国外工资保障基金,绝对不会让你拖欠三年五年,一年都不行,最多三个月,这个要通过别的办法解决。最后经过反复讨论就是新老划段。第二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问题。国有企业破产不给特殊政策也不行,3300家已经处理完了,2800多家还没有处理完,我们找到国资委,国资委说这个政策还得保留,你给我两年到三年的时间,他一定是规定范围,期限规定比方说两年,我们跟国资委主任李融荣讨论,李融荣说,有三年这个问题应该解决了。国有企业解决了,商业企业怎么办,流通企业怎么办。超过这个东西以外,没有特殊情况,你爱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所有国有企业按照《破产法》来办。134条就是讲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不是适用这个法律,有的说单独制定法律,单独制定法律是什么时候。金融企业和一般企业不一样,不一样在哪儿,主要是两大特点:第一大特点金融机构他自己的财产和客户财产不是一回事,两边是分开的,他自己的经营过程当中,要用客户的财产经营,保险公司也是客户,银行贷款也是客户财产,金融机构大概是十大类,所有这些机构用的财产都是客户的,自己也有财产。但是破产的时候,他清理财产只能用自己的财产,客户财产又不能动,他必须找出办法,国外办法有两种,第一保险,第二基金。破产以后就是全部划入保险,十万以下百分之百,十万以上百分之五十。基金基本上一样。第二还有它牵扯到这些客户,遍布全国各地,客户特别多,债权人特别多。一旦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它要实行一点特殊的办法,即要实行这个法律,又要实行特殊安排。两条,法律规定当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时候,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对这个机构进行重整及和解,我们一般主管部门都没有权力,但是给它这个权力,你可以申请重整,你可以对它进行破产都可以。第二按照有关专门法律监管机构可以监管、托管。现在证券公司、上市银行,我们都可以安排托管,我们有十几家证券公司被托管。还就监管,监管有专门法律给你。第三你有特殊的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由国务院根据破产法和有关的金融法律制定实施细则,你按照细则来做,细则怎么定就怎么做。

最后一个问题,我刚才讲法律适用范围就是企业法人,我刚才讲到三大块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个人。个人破产问题,暂时解决不了。在企业破产解决以后,现在正在推动这个事,推动个人破产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个人的能力非常有限,现在有批学者也在推动。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机构或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本法规定出来。这里面几个概念,第一其他法律规定,第二是法人以外的,包括这些事务所,比如说合伙办学的学校,合作医疗的机构,这些机构是法律规定以外的,法人以外的,属于破产清算的,我刚才讲清算分两种,一种叫做结算清算,一种叫做破产清算,资产大于负债就好办了,资产小于负债法律规定可以破产清算,这个不是完全执行,而是参照执行个人破产问题我想再说一下,我们想推动一下,搞一个个人破产法。个人从事投资所连带的债务,这必须有一个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社会信用永远建立不起来。我们信用不太好都跟这个有关系。有这个制度对我们所有债务债权清理都有好处,我们在推动这个事情。

我今天讲课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王国刚:谢谢朱少平主任,大家听起来破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不仅破产是非常复杂的事,通过《破产法》进行商业经营也是非常复杂的事,你还搞不清楚,你的借款对象什么时候出问题,你还搞不清楚,牵连多少公司多少事,如果把这个再往下走,研究金融机构就知道金融机构分析不仅仅是在内部的事,还有他很多的客户的事,客户的事也不仅仅审查这些所谓的贷款的资料,所谓的发股票、发债权的资料,这些事多了。如果搞一个个人破产法,每个家庭过日子都要小心一点,讲讲这个事大家可以开拓思路,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我们前面讲市场经济破产法,使你研究的思路得到扩展。下面大家提问。

听众:我有一个关于《破产法》操作的问题,你讲新老划段解决在担保债权的优先,结果债权人债务人,你也提到职工债权原则通过社保包括法律来解决,我们国家现实问题关于劳资关系和劳资制度,社会保障处在一个建设过程中,新法出来还会面临职工拖欠的问题,新法怎样面对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就是关于破产责任的问题,我不知道在破产法里面有没有提到,包括对高管失职责任有没有在新法里面有一些规范。

朱少平:谢谢您提出的问题,第一个对于劳动债权这个问题,咱们在立法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之所以把法律推迟两年,本来是2004年12月份就要出来,一直拖到现在,我们实施是明年6月1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大概有一个计划,法律出台以前,限定这个期限,这个大概需要一千到两千亿。中国人民银行说这个钱我背了,因为新老划段老的就有老办法,即使不合理我也背了。新的办法不能再这么做,从8月27号以后,从那个时候我们已经开始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几方面,第一我们的劳动法现在大概有十个方面,已经出台了四个法律,正在制定四个法律,还有两个法律在制定当中。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这都是针对这些问题相应地做出规定,推动这些问题解决,而且经过十几年的争论,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很看中,明明知道你拖欠是违法,职工为什么不主张这个权力,政府监管部门明明知道企业拓宽职工利益是违法的,为什么不处理?如果实施一段时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还要有别的办法。比方说建立职工工资保障基金。我们现在还需要看,我们立足于职工个人维护自己的利益,立足于我们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我们还要采取其他的办法。现在用老办法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新问题看产生的情况,如果有,就研究解决没有就皆大欢喜,这是第一。

第二对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的责任凡属于主管部门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原因这些都是免除的,由于企业高管人员责任造成的损失,有专门法律规定,对高管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第一你在破产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准你担任高管的职务这是一。第二根据你责任情况,比方说你从企业拿走了多少钱,有多少非法利益要追缴。第三如果造成的损失,职务原因企业就承担,由于个人造成,你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现在还需要法院做出一些具体规定。

听众:我问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法院在破产程序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破产管理人由它指定,和解协议要它认可,破产分配方案也是它认可的,我们法院起到一种决策主导作用。以前《破产法》针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和法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可以接受的,现在《破产法》不是针对国有企业,而是针对市场竞争当中所有企业,法院再起到这样的作用,是不是和市场经济运行特点不吻合?第二个问题谈到劳动债权的问题,你提到新老划段是一种妥协,我们发现其中妥协在新的《破产法》还是没有解决,为什么?我们发现如果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职工的工资他就属于破产费用供应债权了,这种时候出现什么情况,职工工资破产开始之后企业工资可以获得清偿,一个时间点把同样的一个职工的工资就划分成两块,一个优先担保债权,一个落后于担保债权,这种新老划段方法还没有解决职工工资。

朱少平:你这个问题很好,你自己解决了你的问题。管理人这个制度国外通行都是这个做法,为什么?我们法院处理的时候,只是从程序上垄断,实体把关是债权人会议,所有方案首先要债权人会议认可,然后我们来审核一下,审核是不是符合我们的程序,是不是违背其他人的利益,我们在这个地方综合一下大家的利益,最后决定是你们决定的,你们决定之后我们再认可,我们裁定认可了,所以并不是完全由我们来决定,即使重整方案,我们要决定也要完全符合六项原则,就是在维护大家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够决定。所以说这不完全是由法院最后决定,你违法不违法,不违法法院就承认,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院决定所有问题。第二个问题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担保债权,我们制度设计就是这样,一旦把你财产拿到这儿抵押,我们给你钱,这个财产已经转移不是你的财产了,一旦达到期限我们就可以任意处置,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担保这么一种完整的制度。我们现在把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合在一起,合在一起这个制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你的工资靠什么?工资就是一个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就靠合同,按照合同执行就完了。我们在特殊情况下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做法,现在要引申到全社会怎么可能。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得已采取这种措施,不能把两种制度永远混在一起。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职工代表也是一个保障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能保证的只是你最基本的东西,不可能保证所有的,因此也不能把两种制度放在一起。另外还有一点,像你刚才讲的,同样一个制度,受理前欠我一百块,受理后欠我一百块,受理后照付,受理后按照顺序来清偿。因为我们供应债是为了保障我们破产财产,保证它的完整性,保证它的增值,是满足大家利益的。这就是制度设计,所以说这个时候的财产,这个时候职工的工资就应该百分之百支付,那个时候我们有多少付多少,而且我们把你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优于国家税收的顺序。美国、欧盟等保证你多少?保证你三个月工资,三个月工资就保障,除去三个月一概不管。我们现在所有都管,而且是第一顺序,而且第一顺序很大,包括五大块,我们比任何国家都宽。谢谢。

王国刚:谢谢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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