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1949~1953年中国企业劳动保险特征探析
在线阅读 收藏

实行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从而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病有所医,一直是有识之士孜孜以求的理想。从孔子的“大同社会”理想到孟子“出入相友,守望相互,疾病相扶持”和墨子“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的社会互助思想,再到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博大胸襟,无一不是中国古代粗具社会保险性质的思想,体现了学者的人文关怀。古代的社会保险并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政府和民间也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古代西方盛行的互助会、基尔特(guild,即行会)、公典和年金制度以及古代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的赈济制度和养恤制度,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保险形式。然而,不论是古代西方或中国,消极的事后救济制度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它们只是政府或劳动者自身为了应对天灾人祸所采取的一些应急措施,远没有达到制度化、法制化的高度。

现代社会保险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而产生的,它最早产生于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时任帝国首相的奥托·冯·俾斯麦将社会保险看成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正是以此为指导思想,德国率先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案》,该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随后,德国政府又分别于1884年和1889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在前三个单项法规的基础上,191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集大成的《社会保险法》,将以前的社会保险条例合并,并增加了遗属保险,它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初步形成。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工人生活状况,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世纪初,欧洲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社会掀起了建立社会保险的热潮。1935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案》,标志着社会保险最终为西方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美国也成为第一个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1918年,苏联颁布了《劳动人民社会保险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保险的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险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跟西方发达国家和苏联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险事业相对比较滞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都尝试实行过初步的社会保险,虽然并不健全,但筚路蓝缕之功不可没。

新中国成立后,为调动工人阶级积极性,迅速恢复国民经济,新政权在改善职工待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改革工资制度等。其中以劳动保险工作最为重要,成绩也最为突出。截至1951年初,全国共有1213个公营企业实行了劳动保险,覆盖职工1427519人。在私营企业中,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体合同制定运动。各私营企业以行业为单位,由资方所属的同业公会同代表工人的产业工会签订劳资集体合同,有规定工人能够享受的福利与劳动保险待遇的内容。为加强对各地不同企业劳动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1951年2月,经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拟订,政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其实施范围是在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1953年国家又修改了《劳动保险条例》,将条例的施行范围扩大到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6年,又进一步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产业和部门。《劳动保险条例》以工龄和厂龄的长短衡量工人各项待遇(尤其是养老补助费)主要标准,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除了本企业职工外,依靠职工本人生活的直系亲属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对于职工是否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该条例做了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分与鉴定。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主要通过企业财政直接支付和劳动保险基金账下支付。关于职工待遇,有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待遇、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职工直系亲属待遇、优异劳动保险和集体劳动保险,对其不同待遇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保证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国家和企业做了大量劳动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如劳动保险组织的建立及其职能的明确;职工劳动保险的宣传和保险卡片的登记、管理;劳动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发放;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等。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劳动保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社会保险实践,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