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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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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风险来源、行政体制等的不同,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目的必然会有所差异。在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基本框架以及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对美国、日本和中国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比较并发现,中国公众参与的特殊性主要是更强调在执法参与中利用公众的力量解决基层监管资源和力量不足的问题。这个特殊性是由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行业集中度低的客观现状,地方政府负责制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共治的要求所共同决定的。因此,要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为中心,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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