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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保护制度中责任主体现状分析——基于五则儿童虐待及儿童忽视案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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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有关部门和组织是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这些部门和组织都应当受理,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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