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多年前,美国立宪制度的奠基者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1982:2)这两种不同的选择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公共秩序。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立的公共秩序是以自治和自由为基础的秩序,而基于机遇和强力建立的公共秩序是以统治和服从为基础的秩序(文森特·奥斯特罗姆,1997)。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人类社会自治能力和自治社会的可能性为基础,开始了他们思想和理论的探索,并遵循托克维尔的传统,重新思考美国政治实验和政治社会所蕴涵的新秩序。在这一思想和理论的探索中,文森特·奥斯特罗姆(1999a,1999b,2001)侧重于研究宏观层面的政治秩序建立在自治基础之上的可能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侧重于研究微观层面的政治秩序建立在自治基础之上的可能性。
自治是美国人和西方人的“专利”还是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美德?中国学者主要关注中国民众能否在公共事务领域实现自治,能否在自主治理的基础之上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秩序。应该说,中国自主治理的实践是从基层开始的,其通常又被称为基层民主实践。基层民主实践在农村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展现,在城市以社区自治的形式展现。
对于村民自治的实践,研究者对民主的关注多于对自治的关注,因此,在学术上的表现为对村民选举和基层选举投入较多热情,而对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则关注较少。这种关注视角的偏差,导致了对村民自治评价和对村民自治的不同政策建议。对于中国的村民自治,赞成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最近,农业税取消,乡、镇政府出于节约财政成本和实施监督的需要,又开始了合并自然村组建行政村的实践,而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思,这些都会对村民自治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那么,农村治理和村民自治意味着什么?如果遵循汉密尔顿和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思路,农村治理的核心研究问题是中国村民能否通过自主治理来解决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还是他们注定要依靠机遇和强力来解决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无论如何,村民自治的关键问题是村民能否通过自主治理来解决自身的公共物品供给和维护、社会规范的提供以及社会冲突的解决和处理。
2008年6月19~22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调研小组奔赴贵州习水,亲历赶场坡村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依靠自主治理提供公共物品、解决社会冲突、培育公共精神、建设美好家园的不懈努力。赶场坡村组自治的实践意味着中国农民可以在小范围内成功地自发和自主治理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其试验的示范意义甚至高于试验本身,它预示着只要具备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国农民也拥有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解决自身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自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