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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社会自治:作为组织基础的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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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对民办非企业的学术研究远远落后于对社团的研究以及对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的一般性研究(邓国胜,2006)。关注的缺乏使得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的重视不够,且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力分配(March & Simon,1958/1993),进一步限制了民办非企业的发展。而无论是从数量和重要性来看,民办非企业都比官方所划分的另两类即社团和基金会更为重要。从法律属性看,民办非企业中有一类法人组织属于财团法人和目的性财产(任进,2003;邵斌华,2007;景朝阳,2008),其公益性远远高于互益性社团(王名等,2001;贾西津,2005)。然而,实践中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常常使得民办非企业“两头落空”(杨金志、叶锋,2007),既享受不到营利性企业的优势和好处,又得不到政府的鼓励和扶持。

制度性障碍影响了民办非企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使得民众、社会和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的认识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不利于民办非企业筹集公共资源,也加强了政府对民办非企业的“控制型管理”(黄晓勇等,2008)。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要发展非营利组织和市民社会(张康之、张乾友,2008),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是重要的基础性条件。与民办非企业的未来前景和重要性相比,现有关于民办非企业的研究存在研究视角的偏差,大部分研究都着眼于民办非企业的概念辨析、现状描述以及法规缺陷分析,没有从社会秩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理解和研究民办非企业。

本章试图在中国社会秩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来把握民办非企业的未来走势,通过对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三个领域的认识,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奇迹”,指出民办非企业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性,得出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组织基础和载体、民办非企业是公共精神和公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的结论,并在公共管理和法学的双重视角之下探讨民办非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制度障碍,以及建构民办非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最后回到本章的主题民办非企业发展对于社会自治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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