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发展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热点问题。2002年以来,中央逐步推动公共服务的不断全面、深入发展: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初次提出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2003年正式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04年提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各级政府要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005年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2006年提出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强调公共服务要更大范围地覆盖农村;2007年提出努力建设一个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8年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09年提出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2010年提出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这些执政理念与策略的提出和实施,充分表明中央促进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促进公共服务在各领域、各层次全面深入发展的决心。在中央的推动下,各地正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发展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探索。而这些探索需要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以规范各种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确保公共服务发展方向的正确性。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理念,而要在实践中落实这个理念,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是关键所在。其中,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式。“法律,作为理性化的、‘不考虑个别人及个别行为的’抽象规则,取代习俗成为整合社会的新纽带和新工具。越来越多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和道德问题,都开始求助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