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别人是一个人最快乐的事情”,说的是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的自我价值会在自己去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得到实现。
“甲→乙”的一个最基本的作用之一就是它可以让一个人“甲”因为参与到公益行动之中而感受到自身的意义,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份价值与上面谈到的社会第三极价值不是一回事。
而在“政府→乙”的政府公益模式下,做好事的机会都被政府占用,行为的主角只是政府这一方;社会公众作为个人,他们也可以像“雷锋”那样时时刻刻帮助别人,但其范围显然被限制在“非正式”、“非制度化”的范围之内,而与专业化的、职业化的、制度化的公益行为绝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