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公法权利实践,是公法领域内公民权利的实践,即公法领域内公民权利从“书本上的权利”走向“生活中的权利”的过程。权利实践有自己不能选择的开始,有自己的轨迹和规律,它不可能完全按照“权利本位”、“权利优于义务”这些观念的要求那样实践,因为那是一种理论的、想象的、以权利为中心的秩序。要了解我国当前的权利实践过程,需要学人俯下身躯,观察中国的现实后才能有所发现。提出并说明权利实践问题,属于一种概括和总结,即对已经走过的道路的回顾,对历史发展经验的一种总结,对权利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概括。我们认为,围绕权利实践问题,至少有这样三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权利实践如何成为可能,权利在实践过程中呈现了什么特点,以及实践中权利的未来发展这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本文将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结社现象为例,就上面提到的三个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得到高速发展、社会问题和社会管理日益引起关注的同时,我国公民的结社现象也正在悄然出现,并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初,经过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就已经接近17万家,而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民间组织将近32万家。另外,根据学者们的调查,我国还有多至50万~270万家尚未经过合法登记的、各式各样的民间组织,其中有相当数量是形形色色的、活跃在城乡基层的社会团体。
人之所以要结社,一方面是因为,通过结社,不同人的个人利益、爱好和追求都有可能成为一种群体利益或群体倾向而表现出来,从而更容易受到社会的重视,也更有可能尽快地解决或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无论是环保还是关心弱势群体,总是需要有人去推动的,而且实践证明,推动的人、参与的人越多越好。过去,我们总是习惯于把公民的结社当作是公民自己的意愿,这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在一个转型社会中,结社或社会团体的出现其实也是政府的愿望。即使在我国计划经济鼎盛的时代,也还存在着少数几个社会团体,当然,它们的性质更多还是“官办”社会团体,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等。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更有理由需要社会团体的存在和活动。一方面,有了社会团体,政府在对外工作方面就具有了一定的下属单位,它们可以从事“对口”交往,使政府可以在某些活动中有意地位居幕后,以便灵活调度,掌握大局;另一方面,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需求,政府在自己的以往经验中发现,有些事务是它做不好,也做不了的,因此,允许社会团体的存在,允许它们在一定的领域内满足社会需求,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宏观把握能力。国务院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在1998年特别批准民政部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
近年来,学术界围绕着结社现象已经有了不少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学者们说明了当前中国社会团体的特性、发展规模,以及主要面临的问题等等。
就法学范围而言,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写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上的,是人们主张自己合法利益的主要根据。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并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给予制裁。从法学上说,权利意味着行为的自由,权利人可以自由地行为。不过,这种自由不是漫无边际的自由,也不是什么只能在思想领域实现的自由,权利所赋予的自由是指行为方式上的自由。也就是说,权利人既可以实现这种自由也可以放弃这种自由。以选举权为例,权利人既可以积极参加选举活动,也可以不参加选举。
同时,权利不仅是写在纸上的。当然,将权利写在纸上也很重要,因为它毕竟可以彰显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追求的目标。在那些没有权利历史的国家中,宪法宣告权利还有宣言的作用,它表明这个国家正在进入由文明国家组成的俱乐部。而且,人们甚至可以根据纸上权利的多少而判定一个国家的文明状况。但是,把人民的权利写在纸上,写在宪法上,只是权利故事的一半。权利要想有生命,就需要实践。一方面,没有实践的权利,只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它还只能停留在纸上,还不能与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纠纷有什么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没有实践的权利,即使“研究”得十分深入,也还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还没有成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只有通过实践,对于权利人来说,权利才可以说是真正享受,权利的界限才可以逐渐明显,权利的冲突也才可以得到实际的解决。同时,与权利实践密切相关的是,国家的法律才能日益贴近社会日常生活,并有力地维护或扭转社会生活中的利益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是一种工具,它是需要使用的,并且只有通过使用,它才可以越来越“合手”,越来越有效。没有权利实践这一环节,权利就可能永远停留在纸上。然而,权利要想从“纸”上走进现实实践中绝不简单,它需要许多因素的集合,其中有必然因素,也有偶然因素;有法律内因素,也有法律外的社会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