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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社团”模式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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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果说人们对于西方其他的权利不很熟悉,那么,人们对于结社的权利还是比较熟悉的,因为社团这种人们自愿结成的组织,除个别历史时期外,历代都有。当然,古代中国人没有近代西方的权利意识,但是,他们往往把结社看作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天经地义的事情,属于“正当合理”的范畴,是个人完全可以做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历代中国人的结社是一项权利,尽管不完全符合权利理论的若干要素,但也不是没有道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团的发展相当迅速。2002年的统计,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团为1712个,全国社团总数在13万个左右,另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1万个左右。1686289几年过去了,根据2008年底的统计,我国共有将近42万家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23万家左右,民办非企业单位18万家左右,基金会1600家左右。1686290与此相关,我国学者对于社团现象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而这些成果所论证的个人结社权利,所描述的民间组织的面貌是越来越清晰了。1686291

今天,我们研究社团现象,无论从什么学科角度出发,大家实际上都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更明确地肯定,更好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结社权利。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我们还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因为我们所关心的公民权利首先是指中国公民的权利。要了解中国公民的权利,我们先要了解行使公民权利的现状。为此,本文首先描述一种政府管理社团模式的存在。1686292我们发现,我国社团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基本现实,那就是政府对于社团的管理。在21世纪的今天,当我们比较中国与外国(不仅是西方,也包括若干发展中国家)社团现象的区别时,这是一个明显的,甚至是有些刺眼的特点。在西方社会中,谈到社团或结社自由,尽管也有政府对于社团的管理,但是,那里总是强调市民社会的逻辑,强调自由结社是市民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我们这里则遵循着另外的逻辑,那就是政府对于社团生存的控制权。毫不夸张地说,在什么样的社团能够存在,社团能够从事什么活动,什么时候开始对于社团的审查等问题上,政府掌握完全的垄断权力1686293。甚至在认识社团现象时,我们也始终是在政府管理社团的框架内认识社团问题的。然后再介绍这种模式的法律化。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法制化的加强,它又是一种已经法律化的政府管理模式。最后,把这一模式放入国家与社会两级对立、但又相互作用的框架内,分析这一模式的成败或说它的实际效果。因为,政府管理社团模式,即使是它的法律化,也不是孤立的,也不能脱离国家与社会两级关系的制约1686294。我的基本理论假设是,在国家与社会这样一个两级对立、但又互动的关系或坐标中,好的政府社团管理模式是政府力量与社团力量的某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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