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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国际NGO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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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外的NGO(非政府组织)开始源源不断地进入我国。早在1984年,我国政府就接受了当时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的建议,在接受国际组织援助的同时,也接受海外民间组织的援助。此后,美国福特基金会、欧洲援华集团等组织先后进入中国。截至1999年,在我国的外国NGO已经接近500家,而我国接受的外国NGO和基金会的项目资金援助已经达到1亿美元。

当然,这些外国或国际NGO给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也带来了新的活力,在有的省市还比较突出。例如,在云南省,国际NGO比较活跃。它们所开展的扶贫、环保、儿童福利、妇女参与社会发展,以及宏观政策问题研究等活动不仅带来了新的观念和知识,而且还培养了一批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积极分子。而我国的民间组织也在观摩这些外国或国际NGO的活动中,明确了自己的定位,掌握了—些工作方法和技巧。有关政府机关对这些海外NGO的活动特点也有了进一步认识和把握。而这些海外NGO对我国国情也有所了解,且基本上能够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些更大的国际NGO也已经或开始申请进入中国,如世界自然基金会、大赦国际和透明国际等。面对这些国际NGO,我们如何有效地管理,既使其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又不使其活动危害我国目前的稳定局面,或者说不要形成某种隐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已经进入我国的那些NGO相比,即将进入我国的这些更大的国际NGO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们申请进入中国的依据有了新的变化。它们将会以我国政府批准或即将批准的联合国有关公约和人权文件,甚至利用我国宪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作为自己进入中国的根据。

第二,它们在我国开展活动的资金雄厚。这些国际NGO以及它们在我国的代表根本不需要中方付出任何接待费用,完全自己负责,这就使它们的代表有广泛的活动空间。现在,有些大的国际NGO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购买商品房,为某些国内的民间组织提供办公地点等。由于它们能提供的资金数额较大,因此,会对一些地方或区域产生吸引力,个别地方难免发生因贪图眼前利益而允许其轻松进入的情况。

第三,它们具有非常广泛的国际联系,与世界主流媒体、网络都有密切而频繁的联系。因此,一旦对其管理不慎,它们就会通过自己的网络和渠道将之散布到世界上,给我国有关部门的管理造成被动,并直接影响我国政府的声誉。

第四,即将进入我国的大型国际NGO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对我国友好的,如那些愿意帮助我国尽快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国际NGO;一类是对我国既不友好也无恶意的,它们希望客观地参与或记录我国的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进程;还有一类就是对我国不友好的,如大赦国际。它们希望揭露我国社会生活的消极面、暴露问题等。因此,它们会更加关注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政治问题,而且它们的代表会标榜自己所谓的“独立与公正”,有能力也有技巧在我国制造一些麻烦。

第五,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大型国际NGO的活动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果对这些大型国际NGO管理无效,那么,已经接受我国有关部门管理的那些外国或国际的NGO就会有所动摇,甚至开始与这些新进入的大型国际NGO一起抵制我国有关部门的管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国际NGO的具体法律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两个法规直接与外国的非政府组织有关。一个是1989年制定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另一个是2004年颁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前者针对在华的外国商会,后者针对境外基金会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过,这两个行政条例都缺乏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国际NGO的法律规范。目前,外国或国际NGO一般以三种方式在我国开展自己的活动:一是捐资给我国的相关组织机构,如地方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由后者具体执行合作项目;二是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三是与我国有关部门或从事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的有关组织合作,如大赦国际就与我国有关部门合作开过会议等。但是,即将进入中国的大型国际NGO可能不会满足于这些合作方式,他们可能会有一些新设想。面对这一新问题,以及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应早做准备,坚持“以我为主”的方式管理这些即将进入我国的国际NGO。

第一,只要它们愿意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就可以批准其进入我国开展相关活动。但是,我们有权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其活动加以约束和管理。这是国际NGO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开展活动的前提,对此,它们也清楚。

第二,尽可能全面清理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加强统一管理。为此,我们应尽快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国际NGO的状况,减少由领导出面担保而批准某些国际NGO进入中国的“特许”,将批准某些大的国际NGO的权力集中到中央政府一级。

第三,尽快成立一个由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小组。该小组的任务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提出对这些国际NGO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研究结果和具体建议上报国务院。例如,针对上述三类国际NGO,我们应该实行分类管理:支持第一类NGO,并为它们的工作尽可能提供条件;观察第二类NGO,并在观察中发现它们的倾向;限制第三类NGO,并对其中的某些NGO的活动,在掌握充分材料的基础上,给予严厉限制甚至制裁。如果对此没有警惕,一旦出现麻烦,我们就会比较被动。同时,我们可以借鉴某些西方国家的有关经验。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对某些大的国际NGO保持警惕,因为这些组织有可能抵制或反对国家的某一项公共政策,甚至从事恐怖活动。由于西方国家已经积累并掌握了一些与这类大的国际NGO打交道的技术和经验,因此,我们可以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有所借鉴。

第四,在目前对国际NGO的管理研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开放某些地区,供其活动。在与它们的接触中,我们的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可以了解它们的目的和宗旨,掌握如何与其交往,并逐步积累经验,为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做好准备。

第五,与我国主流媒体协调,对那些已经进入我国的大的国际NGO的活动,在报道时要掌握分寸,尤其不要盲目为其“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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