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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礼法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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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组织大部分是上层级下网络的结构,如何在层级和自组织之间平衡就成为中国管理研究中一个最有趣的议题。中国组织的控制机制往往擅长于一手权力一手信任的游戏,权力最好不是人治的滥权,要靠法来实现,信任则要靠礼来建立,也就是用礼法并治的方式来维持组织中的平衡。所谓“礼”,指的就是自组织中的一套规范,因为信任关系的建立需要依靠礼,也就是要依靠一套共同价值观和非正式规范来取得。“法”是指一套正式的和成文的规则。

我们总说自己是“人治”社会,这是完全的误解。人治之说是因为西方经常把法治与人治对立起来。这一点在美国的立国精神《基本要义》(The Great Essentials)中表现得很明显。其要义包括四点,一是不管政府的权力来自何方,它都可以被其治下的人民收回;二是自由与独立的国家之所以存在是为了保障其人民的福祉;三是政府所赖者是成文的宪法,而不是人类领袖的个人权柄;四是权力必须分散于国家、州与地方政府,并加以平衡。其中第三条就明确地将国家建基在法治之上还是人治之上对立起来谈。我们不是法治社会,所以就被认为是人治了。

究其实,费孝通说,中国人是礼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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